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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监管即将升级 新规征求意见中

2026-07-27 18:27:57

每经记者|张寿林    每经编辑|黄胜    

7月24日,人民银行最新起草的《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项新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之一,明确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具体规则,确保上述条例要求落实落细。

针对新规,记者采访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他指出新规在业务基础定义层面出现根本性调整。

他说,此前规定中,业务被拆分出预付卡发行、预付卡受理两类独立持牌业务,没有针对虚拟预付卡的配套监管规范。最新《征求意见稿》统一将业务规定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定义范畴同步覆盖实体预付卡、虚拟预付卡两种形态,针对两类卡片分别明确发行公示、信息查询的硬性要求,填补了虚拟预付卡多年来缺乏专项监管的规则空白。

自行签约和管理特约商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其中所称预付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实体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发行,用于记录付款人预付资金余额、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价值。

按照新政,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自行签约和管理特约商户;不得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确保商户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位于预付卡支付机构获准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内。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指出,发卡受理分工与商户管理的整套逻辑获重构。他说,2012年版规则设置发卡机构自营特约商户占比不低于七成的硬性指标,第三方受理主体可通过三方合作协议参与商户拓展、交易受理相关工作。新版文件直接取消发行与受理双主体拆分模式,删除七成自营商户比例限制,明确所有特约商户都需要由持有储值账户运营Ⅱ类资质机构自行签约,资金管控、商户尽调、交易风控等核心业务不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同步新增商户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双重属地现场核验要求。

王蓬博认为,一旦新规落地,存量多用途预付卡机构会直面明确的整改压力,市场内多数机构存量业务均存在第三方受理合作、商户运维外包、多品类线上售卡等经营模式,新规禁止核心业务外包、要求全部商户自主签约,配套两年过渡期,机构需要在缓冲周期内完成合作渠道清理、商户签约主体变更、不合规线上售卡业务关停等整改任务。

原则上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

王蓬博还指出,预付卡发行充值渠道的管控标准明显收紧,实际上线上售卡早已存在,线上充值仅需要具备互联网支付资质就能开展。最新《征求意见稿》清晰划定线上渠道准入边界,仅公共交通小额场景能够依托自营平台完成购卡、充值操作,配套单卡200元、单人年度累计1万元双重额度约束,所有虚拟预付卡均禁止对外代销。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预付卡支付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基于公共交通领域小额、便民支付需求,确需通过网络渠道发行销售预付卡的,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且单张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200元。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预付卡支付机构应当对自营网络平台开展的预付卡发行销售、充值业务进行专项管理,确保预付资金仅用于公共交通领域小额、便民支付,同一付款人通过自营网络平台购买、充值预付卡年累计金额不超过1万元,并防止经营活动超出许可地域范围。

王蓬博说,新政明确预付卡支付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同时规则本身并未限制线下网点发售虚拟预付卡。可以说,这段表述措辞留有弹性空间,没有完全封堵其余渠道的操作可能。

他还指出,新规执行后,虚拟预付卡整体经营边界被清晰划定。严格来讲,新规仅向公共交通小额场景开放线上发卡权限,其余品类预付卡只能够通过线下网点发售,机构线上售卡业务规模可能将大幅收缩,公共交通类预付卡运营主体成为线上渠道唯一受益群体。

王蓬博预计,行业整体资金管理、合规运营标准将全面抬高,备付金分户隔离、全链路交易留痕、商户双地址核验、线上实名全覆盖等要求落地后,套现、异地无证经营、用户信息泄露等风险防控能力将显著提升,机构需要同步扩充合规、风控团队,加大系统改造层面的持续投入。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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