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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修订《上市规则》,降低同股不同权、已于海外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保密递交形式扩大至所有公司

2026-07-24 18:35:22

每经记者|李旭馗    每经编辑|黄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7月24日,港交所正式发布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各项提升上市机制竞争力的改革举措即日起生效。

根据新规,同股不同权公司来港主要上市的门槛大幅降低。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两项财务资格标准之一:一是市值不少于200亿港元;二是市值不少于60亿港元,且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少于6亿港元。此前对同股不同权公司来港上市的市值要求为不少于400亿港元,或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且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少于10亿港元。

在同股不同权公司的投票权配置方面,新规规定,若公司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0亿港元,不同投票权倍数上限可提高至20:1。此前不同投票权倍数上限为10:1。经济利益方面,若同股不同权公司在上市时的不同投票权持股金额不小于40亿港元,不同投票权持股占比要求可由不小于10%放宽至不小于5%。

对于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申请来港第二上市,新规将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财务门槛与上述主要上市标准看齐。对于同股同权的发行人,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两项财务资格标准之一:对于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两年内保持良好合规纪录的公司,市值门槛由此前的100亿港元降至60亿港元;对于在合资格交易所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五年内保持良好合规纪录的公司,市值门槛需不小于30亿港元。

新规还规定,已商业化的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公司现可自由选择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的一般上市流程,或按第十八A章(生物科技)、第十八C章(特专科技)申请上市,不再像此前一样因符合第八章财务资格而被强制要求走一般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新申请人现均可以非公开形式递交上市申请,保密递交不再局限于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或个别情况下获得豁免的申请人。

港交所同时优化了申请退回机制,在退回上市申请时,除了公开保荐人名称外,也会公开所有参与准备申请材料的专业机构名称及角色,同时注明退回原因。港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发回机制,是对招股章程披露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或未达标准的申请予以形式审查上的退回,并非否决其上市申请,业内俗称“打回头”,此前仅有被发回申请材料的申请人连同其保荐人会被公示在港交所官网,且不会具体注明原因。

对于此次《上市规则》的修订,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洁旋表示:“在维持高水准的企业管治和投资者保障的前提下,我们希望通过拓宽公司上市渠道,吸引更多类型的优质公司来香港上市,为投资者创造更多机遇,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全球首选上市地的地位。”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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