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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起诉华夏控股今日开庭 华夏控股以“涉密”为由请求不公开审理

2025-12-17 16:16:34

12月17日,中国平安旗下两公司起诉华夏控股及董事长王文学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华夏控股请求不公开审理,理由涉及商业秘密及上市公司预重整状态,法官要求其提交具体事实,合议庭暂停审理。律师称听证非必须程序,但有助于厘清焦点。此前华夏幸福已被申请预重整,廊坊中院已受理。

每经记者|涂颖浩    每经编辑|魏文艺    

12月17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控股”)及华夏幸福董事长王文学的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开庭公告显示,本案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开庭类型为“听证”。

开庭当日,作为被申请人的华夏控股以涉及商业秘密和经营敏感信息为由,请求不公开审理,法官要求华夏控股书面提交具体事实。申请人平安方面未就是否公开审理发表明确意见,合议庭决定暂停审理。对于被申请人华夏控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希望双方进一步提供书面意见,再得出相应结论。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涂颖浩 摄

在听证一开始,被申请人华夏控股方面请求不公开审理并提出两个理由:一是关于集中管辖的相关文件都是保密的,其中的内容也是不公开的,所以华夏控股主张管辖权应当移交到廊坊中院,很重要的理由就是涉及涉密文件的内容;第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而上市公司现在属于预重整的状态,本身就属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上市公司,庭审中的相关陈述和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新加坡办公室执行主任闫泽娟律师在受访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听证程序不是诉讼中的必须程序,但也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法官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申辩,厘清争议焦点,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机会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听证程序也可以简化后续庭审流程,减少重复调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表示,对于破产受理前已经启动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11月16日,华夏幸福公告称,收到债权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建设”)送达的《告知函》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龙成建设以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廊坊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同时申请启动对公司的预重整程序。目前,廊坊中院已决定受理此项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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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涂颖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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