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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14名儿童,王浩文被判死刑!他庭上拒不认罪,曾和情人、妻子一起作案……

每日经济新闻 2024-06-13 16:54:42

每经编辑 程鹏    

综合澎湃新闻、潇湘晨报6月12日报道,12日下午,记者了解到,近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主犯王浩文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判决书显示,王浩文在2006年、2015年已因拐骗、拐卖儿童多次入狱。2023年4月法院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被王浩文拐骗、贩卖的儿童从8名增加到11名。至此,王浩文前罪加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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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多次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刑

据澎湃新闻报道,王浩文,是一名惯犯。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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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央视报道截图)

判决显示,此案的被告人共有三人,且均有案底。其中,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第二名被告人名叫王某琼,女,1972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第三名被告人名叫胡某雄,曾用名胡治,女,1963年8月5日出生,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记者从寻子家长雷公处了解到,王某琼是王浩文的情人,胡某雄是王浩文的妻子,两人均参与过王浩文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至案发,王浩文到过湖南省、湖北省(武汉市、荆州市、咸宁市)、广东省、河南省、贵州省、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打工、生活。

其间,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儿童3人被判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罚期至2029年7月31日届满;王某琼因帮助拐卖儿童2人被判三年,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胡某雄因帮助拐卖儿童1人被判两年,缓刑三年。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即贩卖雷公彼时时年3岁的儿子——雷公夫妻俩苦寻22年,直至2023年才找到。2006年王浩文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

王浩文的犯罪行为,导致有被拐儿童的母亲喝农药轻生,还有被拐儿童的父母离婚,给所有被拐儿童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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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主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据澎湃新闻,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于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王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雄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琼、胡某雄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另据潇湘晨报报道,6月12日,雷公告诉记者,在一审法庭上,王浩文拒不认罪。“明明铁证如山……”雷公称,王浩文对自己贩卖川川的证据一直予以否认,“当时我在法庭上实在忍无可忍,啪的一下上去了,给了他一耳光。”雷公知道这是打扰法庭秩序的不当举动,但“实在是出于寻亲家长的情绪。”

判决书显示,王浩文只认可自己在2009年至2010年间拐卖3名儿童的事实及证据,其他8名儿童则辩称未参与。

如认定其拐卖雷公之子的关键证据,其曾化名“王维”签署一份收养说明,笔迹经警方鉴定系王浩文所写,但王浩文申请对该签名重新鉴定;

还有一起有事发监控视频的案件中,王浩文否认牵小男孩的中年男人是自己,但此前在供述中,王浩文承认自己以4.5万元将该男孩贩卖。

雷公于6月12日从法官处获悉,三名被告已提起上诉。“我不意外。”雷公还表示,将向王浩文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他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索赔是对我们寻亲家长的一个情感交代。”

编辑|程鹏 杜恒峰 杜波

校对|何小桃

封面图片来源: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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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潇湘晨报(记者:吴陈幸子)澎湃新闻(记者:陈绪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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