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要闻

每经网首页 > 要闻 > 正文

增持东港股份比例达5%未停止交易 新天科技及其实控人收警示函

每日经济新闻 2024-02-05 21:07:33

每经记者 彭斐    每经编辑 杨夏    

因增持东港股份(SZ002117,股价7.76元,市值31.43亿元)到5%举牌线未停止交易,新天科技(SZ300259,股价2.45元,市值28.66亿元)及其股东费占军被出具警示函。

2月5日,东港股份公告披露,公司于2024年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费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新天科技、费占军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东港股份540.50万股,占东港股份总股本的0.99%,导致新天科技、费占军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77%增加至5.76%。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新天科技系创业板上市公司,费占军为新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而早在2020年一季度,费占军就已成为东港股份的前十大股东。

对于近期的增持行为,费占军、新天科技方面称,是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看好的坚定信心和东港股份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不过,作为买入方,费占军、新天科技在1月22日增持东港股份,在合计持股比例达5%后,仍在买入东港股份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月26日午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致电新天科技方面,公司相关人士表示,相关问题可以关注东港股份、新天科技的相关公告。但截至2月5日晚间,两家上市公司均未再发布相关信息(详见《新天科技及实控人举牌东港股份 两公司业务范围无明显交集》)。

不过,作为一致行动人,新天科技、费占军在拥有东港股份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时的举动,最终引发监管关注。

2月4日,深交所就新天科技、费占军上述举动向东港股份下发监管函。深交所在监管函中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仅仅一天之后,山东证监局在2月5日向新天科技与费占军下发警示函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新天科技与费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新天科技 警示函 东港股份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