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2023-12-08 20:20:53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叶峰
今年4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发《融通基金前董事长独家爆料 首次深度曝光“基金分仓”潜规则》,直指公募基金高佣金背后各种不合理以及违规的现象,上述报道在整个公募及券商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
今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记者注意到,《规定》一共包括了16项内容,其中对于佣金费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记者梳理了其中十大要点,具体如下:
1、被动股票型基金的交易佣金费率不得超市场平均交易佣金费率
《规定》指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
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测算并向行业机构通报。基金管理人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高于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2、权益规模超过10亿元的,佣金分配比例降至15%
《规定》指出,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计算。
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合计未达到十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不受前款比例限制,但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3、券结模式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规定》指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原则上不适用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对应基金产品证券交易佣金比例应当自第二年起满足上述规定。
4、佣金分配不得与基金规模挂钩,不得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
《规定》指出,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严禁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
5、销售不得参与佣金分配环节
《规定》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交易、投研、销售等业务隔离机制,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参与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业务环节。
6、严禁通过增加证券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规定》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证券交易,严禁通过增加证券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佣金分配明细需公开披露
《规定》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与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关联关系、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交易量年度汇总及分配明细、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及分配明细等信息。
8、出租交易单元收取的交易佣金不得明显低于相关服务成本
《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交易单元出租、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按规定向证券交易场所履行报告等义务,纳入证券公司统一管理,出租交易单元收取的交易佣金不得明显低于相关服务成本。
9、不得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与基金销售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
《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销售部门、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合规展业、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不得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得与基金销售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
10、违反规定将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规定》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证监会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依法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依法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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