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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绿色周报|10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2家公司因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罚

每日经济新闻 2023-11-24 20:59:00

◎根据11月第四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10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0家上市公司背后有72.03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每经记者 李少婷    每经实习记者 刘志远    每经编辑 杨夏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华域汽车(600741.SH,股价17.44元,市值549.84亿元)旗下公司被罚25万元,因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污染大气,银轮股份(002126.SZ,股价18.17元,市值146.06亿元)控股公司收到24万罚单……

2023年11月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37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11月第四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10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华域汽车控股公司被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11月第四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10家上市公司。其中,3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0家上市公司背后有72.03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本期收录的数据中,华域汽车全资持有的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罚款25万元。

文号为沪0114环罚﹝2023﹞62号的处罚书显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被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罚款25万元。

华域视觉主要从事汽车照明与电子行业。11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华域汽车,接线人员表示,采访函已查收,本次处罚也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同时也会督促当事公司积极整改。

环保处罚: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银轮股份控股子公司收罚单

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10家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因涉及水污染,大气污染或者固废污染被罚。

其中,银轮股份控股子公司天台振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因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被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4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天台振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为当地重点排污单位。

文号为台环天罚〔2023〕39号的处罚书显示,“2023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氰化塔的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铬酸槽侧吸口和收集管道之间的接口处于脱落状态。”

此外,中盐化工(600328.SH,股价8.01元,市值77.79亿元)全资子公司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投碱业”),作为2023年环保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因“确实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11月24日,中盐化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8月25日,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在例行执法时指出相关问题。发投碱业收到告知书后,对相关问题区域进行分析研判,制定方案,迅速采取了管控措施。除短期管控措施外,发投碱业制定了治理项目推进计划,包括:按照要求规范建设原料储存场“三围一顶”封闭式料棚顶项目,已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计划推进;加快推进烟气超低排放工程项目进度,彻底杜绝烟道粉尘逸散现象,目前该项目已开始实施,计划2023年底完成两座脱硫塔改造,2024年6月底全部改造完成。

此外,本次处罚已于11月22日执行完结,发投碱业将依据相关规定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进行披露。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实习生邓宇瀚、王可欣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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