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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鲁明一审被判11年!19年受贿1050万余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9-26 17:30:36

每经编辑 张锦河    

据央视新闻,2023年9月26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于鲁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于鲁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于鲁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于鲁明利用担任政协北京市大兴区第一届委员会副主席,大兴区卫生局局长,大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办理、医院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0万余元。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鲁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于鲁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违法所得及大部分孳息现已追缴到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7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于鲁明被“双开”。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于鲁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于鲁明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纪法意识淡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为官不廉,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贪欲膨胀,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转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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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

于鲁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于鲁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4月16日,于鲁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北京日报去年5月报道,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免去于鲁明的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据首都之窗网站介绍,于鲁明,男,汉族,1961年12月生,北京人,1986年12月加入农工党,1992年6月加入中共,1983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毕业(北京医学院分院精神病专业),医学学士,主任医师。

此前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教科卫体委员会委员,农工党中央常委、北京市委主委,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曾任北京市大兴县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精神病医院院长,大兴县政协副主席(不驻会)、县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大兴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大兴区副区长,市卫生局副局长,市医院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兼),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新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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