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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犯罪入狱,母亲称其“生病”,9年骗领国家工资41万!单位领导难道没发现?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9-22 20:58:41

每经编辑 孙志成    

被安置到粮食局的儿子因盗窃罪被判刑,母亲居然隐瞒儿子在监狱中服刑的情况,谎称儿子外在务工暂时回不来,给他请假,继续给他领工资。

后来,因为长期不上班,儿子的工资被停发。但更令人惊讶的是,在粮食局换了局长后,继任的局长又相信了母亲“儿子生病”的说法,安排继续给儿子发工资,并且还在发现“吃空饷”行为后知情不报....

9月19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一篇起诉书,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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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判刑

母亲谎称其生病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25日唐某某的儿子宋某某被正宁县人社局安置在正宁县粮食局下属的永盛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湫头分公司工作,工资由正宁县财政全额拨付,正宁县粮食局统一造发,从2010年3月1日起薪,要求宋某于2010年3月5日到岗工作。

因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宁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0年3月12日宋某某在正宁县山河镇董庄村被抓获,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唐某某隐瞒了宋某被逮捕的事实,前去正宁县粮食局替儿子报道,谎称宋某某在外务工,暂时回不来,并替宋某某请假。

2010年3月17日,唐某某替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正宁县支行营业部办理了一个存折,将账号提供给正宁县粮食局用于给宋某造发工资,工资存折由其保管。

2010年9月1日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4月,时任正宁县粮食局局长范某某因宋某某长期不上班,安排扣发了宋某某的工资,一直扣发到2013年12月份,共扣发84119.1元,由粮食局会计张某甲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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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局长挪用工资

发现吃空饷后知情不报

2013年9月任某某任粮食局局长后于2014年5月和11月先后两次挪用73441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于2019年1月13日安排会计张某甲将74000元存入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尾号3870账户中,会计张某甲也挪用10700元,于2017年6月转入唐某某账户中。

2014年初唐某某向时任正宁县粮食局局长任某某谎称宋某某在外地看病,隐瞒宋某某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编造看病等虚假事由替宋某某请假,后任某某安排张某甲给宋某某正常发放工资。

2014年7月正宁县开展了“吃空饷”专项清理活动,同年8月任某某在已知宋某某在监狱服刑的情况下仍安排粮食局“零报告”,继续给宋某某造发工资。2015年9月宋某某刑满释放回家后,唐某某才告知宋某某被安置在正宁县粮食局工作并领取工资的事情,并将其代领的宋某某工资存折及6万余元工资交给了宋某某。

2015年11月,正宁县粮食局打电话通知宋某某到正宁县粮食局上班。2018年9月19日,宋某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8年11月,正宁县人社局以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罚,要求粮食局从2018年12月起暂停宋某某工资,2019年1月21日,正宁县粮食局给予宋某某开除处分。

自2010年2月宋某被安置3月1日起薪至2019年1月21日宋某某被开除,唐某某共骗领国家财政工资416413.1元,全部进入宋某某个人账户(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养老保险账户、医疗保险账户),唐某某将宋某某工资卡中的36000元借予正宁县粮食局支付了业务招待费用,剩余的钱全部交给了宋某某,宋某某将钱全部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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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吃空饷局长已被判刑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采用编造虚假事由、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替宋某某到单位报到、请假,骗领国家财政工资41641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上缴犯罪所得151762元,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9月22日,据红星新闻从正宁县纪委获悉,涉案的粮食局局长任某某因多项违法违纪行为,于2022年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镇原县检方公开信息显示,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任某某刑事责任。镇原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任某某已于2023年上半年获刑,具体刑期不方便透露。

编辑|孙志成 杜恒峰

校对|程鹏

封面图自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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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综合12309中国检查网、红星新闻(记者朱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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