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头条

每经网首页 > 头条 > 正文

证监会重磅发布!事关所有上市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8-04 18:34:12

每经编辑 张锦河    

证监会8月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履职保障、法律责任、过渡期安排等。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要点如下:

1、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3、上市公司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也应当过半数;

5、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6、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7、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

8、明确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

9、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

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

《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董办法》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明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任职资格与任免方面,《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从任职、持股、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细化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例如,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明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在独立性要求之外,明确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专业知识,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良好的个人品德等。

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明确独立董事解聘要求。对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主动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解聘。因其他原因主动辞职的,如其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此外,明确独立董事兼职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在三家及以下。

明确独立董事履职重点

关于职责与履职方式方面,《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履职重点。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明确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

明确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要求。会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

明确独立董事履职平台。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明确独立董事日常履职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

关于履职保障方面,《独董办法》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明确处理处罚措施

关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独董办法》明确处理处罚措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董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明确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因素认定。

明确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瞒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明确过渡期安排

关于过渡期安排方面,《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22年A股独董制度发展史

独董制度作为舶来品,引入国内资本市场已22年之久。那么,独董制度从何起源、何时引入国内、这些年又经历了哪些完善演化呢?

根据国际定义,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

据悉,独董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解决公司治理的代理人问题,通过引入有资深经验的独立董事,制衡公司管理层,防止管理层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维护股东权益。后被世界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采纳。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独董制度。当年的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彼时,证监会首次明确了A股上市公司独董的定义和应负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程序、职责、应具备的独立性和履职保障等事项提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意见》要求,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意见》还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此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例如,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以及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等。

独董制度经历了哪些完善?

截至2023年,独董制度在我国已运行22年之久。其间,经历了多轮补充完善。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规定》”),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作出了六项具体规定,再次明确了独董需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例如,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等。

此外,协会自律规范方面,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首次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其要求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官员独董”、“高校独董”、“花瓶独董”等都曾被规范

此外,在独董制度的运行中,上市公司曾出现了一些“官员独董”。因此,在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意见》,启动清理“官员独董”工作。

随即,沪深两市有党政领导干部履历的独董匆匆请辞,高校教师则在此后大量补缺,密集涌入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至目前,具有高校背景的独董仍不在少数。

不过,“高校独董”也曾被规范。2015年11月初,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掀起了“高校独董”问题监管风暴。

独董以“独立性”“专业性”为存在价值,然而在实践中,A股独董却饱受“花瓶独董”“签字独董”的困扰。因此,监管层也在制度层面,不断进行了完善。

其中,证监会《独立董事信息披露违法诉辩与判决分析报告》曾就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独立董事被处罚并提起诉讼的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包含了四类独董,一是花瓶挂名型;二是放任不知情型;三是有主观履行职责意愿,也采取了部分如询问公司董秘、负责人等措施,但多为表面工作,实际上也未起到发现作用型;四是任职时间短,任职时间与签字定期报告期间不完全重合甚至分离型。

随后在2018年9月,证监会推动修改了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石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对独立董事的章节进行了重要的调整,明确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2020年3月1日后,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也对独立董事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2021年11月26日晚间,独董制度迎来又一波完善。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指出,《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发布时间较早且为政策指导性文件,因此改写为《独立董事规则》。同时,对《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保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并吸纳了《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具体而言,最新修订主要完善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独立董事规则》规则制定目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三是明确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是吸纳了《股东权益保护规定》中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内容。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证监会官网、中国政府网官网、澎湃新闻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 证监会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