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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规范券商研究业务 须斩断其中的利益链条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8-25 22:45:35

每经特约评论员 曹中铭

为了规范券商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推动券商研究业务的健康发展,日前,中证协在最新下发的《情况通报》中,就存在的券商研报等三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券商研报业务涉及多个利益方,笔者以为,规范券商研究业务,须斩断其中的利益链条。

《情况通报》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研究报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况、加强会议纪要管理、加强分析师外部评选管理等。加强会议纪要管理方面,中证协要求券商研究部门的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加强分析师外部评选管理方面,中证协要求在相关证券分析师受到监管处罚、监管措施、立案调查或自律惩戒等情形时,应终止继续参评,已获奖的须取消当年奖项。

而对于持股情况,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在证券研报中披露持股情况,且在研报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而《情况通报》则对此规定的“内涵”及“外延”均进行了补充,笔者以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补充的内容包括明确了持股范围,券商持股包含自有资金账户下,除做市业务外的包销、自营、跟投持股,持股类型上既包括A股也包括H股;持股情况则包括持股业务类别、数量、锁定期等。

此外,《情况通报》还要求券商在研报中发布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等。

其实,针对券商研报相关业务,除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等,此次《情况通报》进一步作了细化要求,也凸显出其中存在漏洞。

券商研报在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一份优质的研报,不仅能为新股发行定价更加合理提供依据,也能为投资者寻找股市黑马提供参考。对于券商研报部门及从业人员而言,其研究成果不仅能为券商创收,研究人员也可能因研报而“一战成名”。基于此,券商研究部门及从业人员对研报的重视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不过,券商研究业务也多次曝出负面消息。比如为了评比,券商研究人员不忙研究忙买票的不在少数;为了吸引市场眼球博出位,“标题党”、雷人研报、奇葩研报曾一度盛行。甚至于,某些证券分析师的研报,不是通过实地调研得来的,而主要是通过“闭门造车”的方式“制造”出来的。这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仅仅就此次《情况通报》所提及的要求而言,同样存在继续完善的空间。其一,券商发布研报并在披露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时,将做市业务持有的股票排除在外,这一漏洞需要补上。通过做市业务持有的股份,虽然分布在不同的账户中,但本质上亦是券商持有的股份。而且,如果研报影响到股价的涨跌,券商完全有可能通过做市业务获取更大的利益,这对于参与做市业务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

其二,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券商,在发布研报后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时应设定“窗口期”,而不是“研报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否则,券商就有通过研报渔利的可能。比如券商研报唱多一家上市公司,导致其股价持续上涨,研报发布第三日券商开始卖出股票,这属于典型的“抢帽子”行为,为市场所不容。基于此,笔者建议,“窗口期”应不低于2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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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曹中铭 为了规范券商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推动券商研究业务的健康发展,日前,中证协在最新下发的《情况通报》中,就存在的券商研报等三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券商研报业务涉及多个利益方,笔者以为,规范券商研究业务,须斩断其中的利益链条。 《情况通报》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研究报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况、加强会议纪要管理、加强分析师外部评选管理等。加强会议纪要管理方面,中证协要求券商研究部门的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加强分析师外部评选管理方面,中证协要求在相关证券分析师受到监管处罚、监管措施、立案调查或自律惩戒等情形时,应终止继续参评,已获奖的须取消当年奖项。 而对于持股情况,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在证券研报中披露持股情况,且在研报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而《情况通报》则对此规定的“内涵”及“外延”均进行了补充,笔者以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补充的内容包括明确了持股范围,券商持股包含自有资金账户下,除做市业务外的包销、自营、跟投持股,持股类型上既包括A股也包括H股;持股情况则包括持股业务类别、数量、锁定期等。 此外,《情况通报》还要求券商在研报中发布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等。 其实,针对券商研报相关业务,除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等,此次《情况通报》进一步作了细化要求,也凸显出其中存在漏洞。 券商研报在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一份优质的研报,不仅能为新股发行定价更加合理提供依据,也能为投资者寻找股市黑马提供参考。对于券商研报部门及从业人员而言,其研究成果不仅能为券商创收,研究人员也可能因研报而“一战成名”。基于此,券商研究部门及从业人员对研报的重视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不过,券商研究业务也多次曝出负面消息。比如为了评比,券商研究人员不忙研究忙买票的不在少数;为了吸引市场眼球博出位,“标题党”、雷人研报、奇葩研报曾一度盛行。甚至于,某些证券分析师的研报,不是通过实地调研得来的,而主要是通过“闭门造车”的方式“制造”出来的。这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仅仅就此次《情况通报》所提及的要求而言,同样存在继续完善的空间。其一,券商发布研报并在披露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时,将做市业务持有的股票排除在外,这一漏洞需要补上。通过做市业务持有的股份,虽然分布在不同的账户中,但本质上亦是券商持有的股份。而且,如果研报影响到股价的涨跌,券商完全有可能通过做市业务获取更大的利益,这对于参与做市业务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 其二,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券商,在发布研报后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时应设定“窗口期”,而不是“研报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否则,券商就有通过研报渔利的可能。比如券商研报唱多一家上市公司,导致其股价持续上涨,研报发布第三日券商开始卖出股票,这属于典型的“抢帽子”行为,为市场所不容。基于此,笔者建议,“窗口期”应不低于2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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