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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应对ESG公募基金“漂绿”行为,重焕ESG公募基金“绿色”生机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7-12 10:05:38

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话题热度的不断上升,围绕ESG和气候主题相关的金融产品备受关注。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我国的ESG投资,尤其是ESG公募基金也紧跟步伐,率先布局,快速发展。而随之出现的“漂绿”行为使得一些冠以“ESG”名称的基金产品的可信度遭到公众质疑。

我国ESG公募基金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解决“漂绿”问题:一是完善统一的ESG公募基金评级体系;二是加强ESG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程度以及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加强投资者对ESG投资的理解,建立信任。

每经特约评论员 施懿宸 包婕 柏怡冰 张艾迪

每经编辑 黄宗彦

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话题热度的不断上升,围绕ESG和气候主题相关的金融产品备受关注。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我国的ESG投资,尤其是ESG公募基金也紧跟步伐,率先布局,快速发展。而随之出现的“漂绿”行为使得一些冠以“ESG”名称的基金产品的可信度遭到公众质疑。

针对于此,本文将从监管层面、资产管理机构层面以及投资者角度阐述如何解决公募基金“漂绿”问题,并对我国公募基金市场的相关可行措施进行思考。

“漂绿”问题在ESG基金中逐渐突出

随着绿色理念的普及以及全球市场参与者对ESG投资理念认知的加深,ESG投资持续升温。根据晨星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全球ESG基金资产达到2.74万亿美元,数量也从前一年的4153只增至5932只。

随着全球的ESG投资影响力不断扩大,中国ESG投资也在加速推进,根据中金公司预计,2025年我国ESG投资将超过20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将达到7500亿元左右。

虽然全球市场对ESG投资表现出了强烈的兴趣,但是由于目前对ESG投资仍然缺乏明确且完善的规范标准和监管体系,市场开始担心“漂绿”行为的出现,即资产管理机构为了迎合市场热点夸大自己的ESG投研能力,甚至为非ESG产品贴上ESG的标签,而实际上并不承诺进行可持续投资。

根据《经济学人》对全球最大的20个ESG概念基金的投资情况的分析发现,每家基金平均持有17家化石燃料制造商的投资,同时他们在赌博、酒类及烟草行业都有投资,因此很难说是ESG投资真正帮助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近日,有多家资产管理机构面临“漂绿”的指控和受到相应的处罚。

德意志银行旗下的DWS集团于今年5月31日遭到德国警方针对DWS旗下ESG基金存在的“漂绿”行为的指控的搜查,其CEO Asoka Wöhrmann在搜查行动之后宣布辞职,而这一行为可能与被指控存在漂绿行为有关。而早在2020年5月,DWS可持续发展官向监管机构及记者指控,DWS歪曲其ESG投资能力,并于次年4月离开了DWS。4个月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DWS如何使用可持续投资标准来管理资产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其股价下跌13.6%。而通过DWS 2019年至2021年的年报可知,DWS自2019年开始强调将ESG投资作为中心战略,但是在2020年的年报中对于ESG投资存在误导性陈述,同时在2020年至2021年的年报中,其ESG资产规模也较上一年减少约74.9%。由此说明,DWS先前对于ESG投资的分类存在问题或DWS可能并未在其多数投资中体现ESG原则。

除DWS之外,2022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纽约梅隆银行在其管理的基金中存在误导性的ESG投资理念描述,并且在2018年至2021年,其多项基金并未有进行ESG质量审查,存在信息披露不当和不足、管理的资产并没有像说明的那样进行ESG绩效分析和评分的问题,而被罚150万美元。 

2022年6月,高盛的ESG基金也因其可能存在的误导性陈述在近日受到美国SEC的调查。报道称,高盛有至少四只基金被描述成“清洁能源”或ESG,并且在2020年高盛将其蓝筹股基金重新命名为ESG基金。

由此可见,“漂绿”行为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市场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由于ESG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募基金的投资决策, 而“漂绿”问题在ESG基金中逐渐突出,因此ESG公募基金需要警惕“漂绿”问题。


图1. DWS 2020 年报

资料来源:DWS

图2. DWS 2021 年报

资料来源:DWS

“漂绿”问题带给投资者更多ESG风险

公募基金中的“漂绿”现象具体可以被定义为:如果一个基金的名称或者其投资标的中出现含有表示ESG或与ESG相关的术语的,而其ESG的评级低于可持续发展评级(如晨星可持续发展评级)的,并且在一年中并未支持其多数(如70%)股东提出的有关ESG倡议或影响企业ESG政策的所谓按照ESG投资原则进行投资的公募基金。

具体表现为基金所投资产品的持仓与ESG投资理念相悖,在基金名称或描述上存在误导性概念或使用新的、令投资者不熟悉且难以理解的术语,以及基金ESG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科学、不透明。

除以上主动“漂绿”外,资管机构会面临其本身无故意的“漂绿”风险。这可能是由于市场还未建立完善的相关标准化数据的法规,导致被投资公司所展示的非标准化形式的报告中的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被错误构建进入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基金。

另一个原因可能是不同的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对可持续投资所使用的相关术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在一些术语没有在具体文件中得到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即便其符合监管要求,也会被投资者认定为“漂绿”行为。

从资管机构内部原因来看,“漂绿”现象的主要成因为资产管理机构本身的自律性缺乏、以ESG为重点的基金监管不够成熟、信息不对称、代理问题以及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绿色发展意识的匮乏等。

一般而言,与追求即时见效的短期逐利投资不同,ESG投资是一种长期价值投资,所涵盖的理念是长期可持续的投资回报。而如果资管机构存在短视行为,图求短期利益或仅把ESG作为“噱头”,则会出现主动“漂绿”的现象。而这种行为也与资管机构的不道德行为、缺乏自律性相挂钩,指向的是资管机构的道德问题和治理问题。

除此之外,“漂绿”基金的基金经理可能会将自己的利益放在投资者利益之上,把吸引更多资金的目标置于帮助投资者实现可持续责任以及超额收益之上。根据LIANG, SUN与TEO (2021) 的研究显示,对于激励机制不完善的公募基金,由低ESG签署者管理的基金表现相对低下,由此表明,即使公募基金相较于对冲基金等的披露水平更高,其治理问题中的代理问题也会导致公募基金的“漂绿”以及基金表现不佳,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绿色发展意识的缺乏也是原因之一,如果资管机构能够具有强烈的绿色发展意识,则会促使他们在投资决策中更加负责任,同样,监管机构也会有更高的监管水平,投资者也会进行更有意识的评估。

从资管机构外部原因来看,当前尚未有专门针对ESG公募基金的披露要求,在规范性上缺乏约束也造成了部分资管机构的不道德行为。

SEC主席Gary Gensler曾表示,目前公众没有足够信息来评估ESG基金,因此需要新的以ESG为重点的基金披露规则进行要求和指导。以美国为例,现行的SEC建议规则适用于公司,而不适用于注册基金(包括公募基金、ETF及少数封闭式基金),ESG基金则主要受制于《1940年投资公司法》及其他证券法。 

其次,资管机构、投资方及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也成为“漂绿”行为的缺口。资管机构属于信息的优势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将非ESG项目进行包装,而投资方和监管部门属于劣势方,前者难以对ESG基金进行精准识别,后者也由于获取信息不足,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而正因为上述ESG基金存在的“漂绿”问题,ESG基金可能为投资者带去了更多的ESG风险,这一点与投资者选择投资ESG的初心背道而驰,因此为了更好符合投资者利益,基金经理应当构建一个能够平衡好财务收益和ESG理念的投资组合。

ESG公募基金解决“漂绿”问题须“三管齐下”

我国的ESG投资正处于发展的快车道上,ESG公募基金的数量也出现快速增长,仅2021年新发ESG公募基金产品就达到52只。因此,如何应对ESG公募基金中的“漂绿”问题,使ESG公募基金在实现收益的同时发挥其对环境及社会的“绿色”作用,为投资者建立一道保护阵线,成为中国ESG公募基金市场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结合国际上的一些在监管机构以及资管机构自身的解决措施,我国ESG公募基金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解决“漂绿”问题。

一是完善统一的ESG公募基金评级体系。

目前全球的ESG评级众多且评价体系存在差异性以及主观性,企业以及投资机构可能会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报告标准。这可能导致ESG基金中一些并不可持续的因素被掩盖,引发“漂绿”的风险。因此,中国可以搭建立足于中国国情并借鉴国际市场分析指标的完善的ESG评级体系,增加ESG报告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漂绿”基金的出现。

但是在建立ESG评级体系时也要避免用单一的指标进行衡量,否则可能会导致对于“漂绿”基金认定出现偏差,忽略ESG基金追求不同目标以及为投资者提供选择的多样性。因此根据评级机构选择的标准衡量基金的“绿色”程度,而不是评估基金是否按照招股书和其他披露中描述的方式进行管理,可能又会引发对于“漂绿”基金认定的问题。

二是加强ESG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程度以及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ESG公募基金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对于ESG基金名称和营销的相关规定。而自愿披露可能会存在一些披露内容上的偏好和误导。因此,中国可以借鉴欧美国家以及亚太其他地区陆续出台的披露规定以及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理事会发布的ESG相关产品的监管建议,对于以ESG为重点的基金产品,应当把ESG因素如何在投资决策中进行运用的进行披露,并且完善绿色清单,防止“漂绿”的出现。

除此之外,缺乏完善的绿色认证制度,也导致市场出现“漂绿”行为,因此我国可借鉴国际上独立认证机构(如普华永道、毕马威等)的经验,发展更多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从先前的自愿认证变为强制提供认证,提高自身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加强投资者对ESG投资的理解,建立信任。

个人投资者应加强对于ESG投资的理解,学会辨别ESG评价体系,以尽量识别“漂绿”基金的风险。机构投资者可加强其ESG评价方法体系,从多方面考察被投资企业的ESG指标以及相关表现,更全面的对被投企业以及投资组合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评价。并且,投资者应认识到ESG投资在长期的时间维度下的价值和对社会及环境所可能产生的正面影响,加强对ESG公募基金产品的信心。而针对投资者所关心的ESG需求是否能满足以及自身利益是否能被保护,监管部门以及资管机构应协力为散户投资者提高透明度,为机构投资者评价提供相应信息需求,建立投资者对ESG基金产品的信任。三方共同推动可持续金融的长期有效发展。

作者施懿宸系中财绿指首席顾问;包婕系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柏怡冰系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张艾迪系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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