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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大牧汗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2)粤0303民初8798号

2022-06-11 17:59:10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大牧汗(839884)新增一则裁判文书--大牧汗、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2)粤0303民初8798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6月1日,公布日为2022年6月8日。

据裁判文书,原告大牧汗与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无锡宝万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福州宝能汇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宝粤兴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宝粤隆贸易有限公司,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无锡宝万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牧汗支付货款金额60834.36元及利息; 二、被告杭州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牧汗支付货款金额8057元及利息; 三、被告福州宝能汇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牧汗支付货款金额113400元及利息; 四、被告厦门宝粤兴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牧汗支付货款金额146750元及利息; 五、被告泉州宝粤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牧汗支付货款金额99725元及利息; 六、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无锡宝万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福州宝能汇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宝粤兴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宝粤隆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二、三、四、五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大牧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2.47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7900元,原告负担12.47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7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六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79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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