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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维泰股份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新0106民初5328号

2022-04-25 09:26:23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维泰股份(831099)新增一则裁判文书--维泰股份、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新0106民初5328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26日,公布日为2022年4月23日。

据裁判文书,原告维泰股份与被告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泰股份支付工程款7817866.04元; 二、被告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泰股份支付利息24855.37元【3318898.84元×3.85%÷365天×71天(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2月9日)】; 三、被告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一期未付的工程款3318898.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向原告维泰股份支付自2020年12月10日至欠付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二期工程款扣除质保金后的金额4274018.84元(4498967.2元-质保金224948.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向原告维泰股份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至欠付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二期未付工程款中的质保金224948.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向原告维泰股份支付自2021年10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泰股份支付违约金197167.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99.78元,减半收取计34299.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3984.33元,由原告维泰股份负担315.56元。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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