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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罪刑期 有利于震慑违法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3-15 00:09:52

每经特约评论员 曹中铭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参加广东团小组审议会议时表示,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无期。笔者认为,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罪的刑期,将在市场上产生巨大的震慑效果,背后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认定为触犯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条款,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骗行为,也是一种诈骗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也是为了从市场中窃取利益。而金融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罪行,也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其他方窃取利益。因此,欺诈发行罪与金融诈骗罪中的诸多罪行有相通之处。

尽管新版证券法已经施行,但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笔者以为仍有提高的空间。违反证券法,主要受到的是行政处罚。比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欺诈发行既成事实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对责任人员也是进行罚款处罚。从证券法的角度讲,欺诈发行的处罚亦是一“罚”了之。

触犯刑法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欺诈发行涉及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以往的案例看,像万福生科前董事长因欺诈发行获刑三年半,而云南绿大地前董事长则获刑10年。之所以有差异,主要与涉及金额、财务造假时间长短、性质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尽管资本市场中不乏因欺诈发行而获刑的案例,但客观上讲,相关人员即使获刑,其因为欺诈发行却从资本市场中获取了不菲的利益。一家本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造假实现上市,其资产估值无形中会享受巨大的溢价,像云南绿大地前董事长即是最好的例证。

也正因为如此,在此后的新股发行,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不时出现财务造假案例。这也从侧面说明,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铤而走险者仍然大有人在。

因此,对于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提高至无期徒刑,笔者是非常赞成的。从有期到无期,责任人员违法成本提高了。这对于震慑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都将是大有裨益的。特别是,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经建立,且已有康美药业案作为前车之鉴的背景下,欺诈发行背后的赔偿金额或同样是巨大的。如此,将形成行政、经济、刑事处罚“齐头并进”的局面。而违法成本的提高,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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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曹中铭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参加广东团小组审议会议时表示,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无期。笔者认为,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罪的刑期,将在市场上产生巨大的震慑效果,背后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认定为触犯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条款,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骗行为,也是一种诈骗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也是为了从市场中窃取利益。而金融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罪行,也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其他方窃取利益。因此,欺诈发行罪与金融诈骗罪中的诸多罪行有相通之处。 尽管新版证券法已经施行,但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笔者以为仍有提高的空间。违反证券法,主要受到的是行政处罚。比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欺诈发行既成事实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对责任人员也是进行罚款处罚。从证券法的角度讲,欺诈发行的处罚亦是一“罚”了之。 触犯刑法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欺诈发行涉及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以往的案例看,像万福生科前董事长因欺诈发行获刑三年半,而云南绿大地前董事长则获刑10年。之所以有差异,主要与涉及金额、财务造假时间长短、性质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尽管资本市场中不乏因欺诈发行而获刑的案例,但客观上讲,相关人员即使获刑,其因为欺诈发行却从资本市场中获取了不菲的利益。一家本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造假实现上市,其资产估值无形中会享受巨大的溢价,像云南绿大地前董事长即是最好的例证。 也正因为如此,在此后的新股发行,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不时出现财务造假案例。这也从侧面说明,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铤而走险者仍然大有人在。 因此,对于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提高至无期徒刑,笔者是非常赞成的。从有期到无期,责任人员违法成本提高了。这对于震慑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都将是大有裨益的。特别是,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经建立,且已有康美药业案作为前车之鉴的背景下,欺诈发行背后的赔偿金额或同样是巨大的。如此,将形成行政、经济、刑事处罚“齐头并进”的局面。而违法成本的提高,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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