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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维泰股份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新0106民初102号

2022-02-18 22:23:20

每经讯,据启信宝,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维泰股份(831099)新增一则裁判文书--S某某、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21)新0106民初102号。文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公布日为2022年2月17日。

据裁判文书,被告维泰股份,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与原告S某某,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审理结果为:一、被告维泰股份支付原告S某某工程款3454481.29元(已包含配合费); 二、被告维泰股份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454481.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原告S某某利息; 三、被告维泰股份支付原告S某某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维泰股份支付原告S某某工程造价咨询费45818.5元; 五、被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837418.74元的范围内向原告S某某承担责任; 六、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维泰股份、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S某某款项共计3505299.79元,必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诉讼标的6016841.69元,后原告S某某变更为5801458.35元,给付标的3505299.79元,占诉讼标的的60.42%,应收案件受理费52410.21元(原告已预交53798.9元),由被告维泰股份、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666.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0743.96元,剩余1388.69元退还原告S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 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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