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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10年才可转让 宁波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新政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2-08 22:19:45

每经记者|吴若凡    每经编辑|陈梦妤    

2月7日,微信公众号“宁波发布”发消息称,《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月26日起施行。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指的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办法》明确了3种渠道房源筹集建设方法,前两种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既有房源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面积限制。

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结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实行差价浮动。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购房家庭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是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也就是说,最低相当于打了市场价的六折。

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购房家庭,购买政府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持有不低于60%的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持有。

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其中,交付未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交付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

《办法》指出,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的车位、车库产权归政府所有;居住区配套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归政府所有,政府所有的由代持机构持有产权并负责运营管理。

申请人审核方面,《办法》提出对于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具有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在宁波无房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告诉记者,宁波此次出台的政策其实糅合了很多城市共有产权房的特点,有些城市的共有产权房不能上市转让,有的只能转让持有部分份额,宁波是兼而有之,既可以选择转让持有份额,也可以把剩余份额买下来后再进行转让。不过,宁波这项政策看似灵活,其实很严,因为转让的前提是必须持有10年,这就比其他城市在年限上高出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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