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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露露”之争持续:承德露露状告前董事长、总经理案件将继续由承德中院审理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1-11 21:42:39

每经记者 可杨    实习生 余宗杰    每经实习编辑 杨夏    

“南北露露”之争还在继续。眼下,上市公司承德露露(000848SZ)与其关联企业霖霖集团(原露露集团),以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的诉讼战也出现了新的进展。

111日,承德露露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显示,承德露露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民终899号,裁定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起诉王宝林、王秋敏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继续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承德露露以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为由,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前任董事长王宝林、前任董事兼总经理王秋敏提起诉讼,并于20204月被法院受理。

承德露露称,王宝林、王秋敏利用担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秘密与关联企业露露集团、汕头露露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等关联交易合同,直接损害承德露露及其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主要包括不经资产评估作价程序,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零元”对价向露露集团公司转让承德露露持有的汕头露露的51%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擅自决定放弃露露集团公司对汕头露露平价增资的机会,放弃国有产权的控股地位,使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以85%的持股比例控制汕头露露;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条件授予露露南方公司无限期的商标、专利许可使用权,给予露露南方公司以“露露”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权利等方面。

20219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冀08民初25号之二民事裁定,认定公司起诉被告王宝林、王秋敏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与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冀05民初123号案的当事人有重合等情形而构成重复起诉,驳回了该起诉。随后,承德露露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德露露20211月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显示,收到了在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冀05民初123号案的判决书。

该案中,承德露露的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汕头露露、霖霖集团。万向三农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确认《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无法律效力;判决露露集团和汕头露露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8亿元;判决第三人香港飞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赔偿金归承德露露所有;判决诉讼费用由露露集团和汕头露露承担。在当时的审理过程中,汕头露露还曾反诉万向三农恶意诉讼。

汕头中级法院在该判决书中驳回了万向三农的诉讼请求和汕头露露的反诉请求。

据记者梳理,围绕《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交易的诉讼拉锯战旷日持久。承德露露曾于20156月发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份备忘录文件无效。但2017年底承德露露因缺失部分证据等原因,最终撤诉。在此期间,承德露露以侵权为由,对汕头露露多次发起诉讼,但均被法院驳回。

2018年汕头露露对承德露露提起诉讼,广东法院终审认定,上述备忘录两份文件有效,判汕头露露使用“露露杏仁露”这一商标合法。然而,汕头露露的胜出并未与承德露露在商标纠纷上而达成共识,多次纠纷引发关注。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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