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2022-01-06 21:46:00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公司给你调过岗位或者变更过工作地点吗?什么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应对方式呢?江苏一家公司员工因为执意拒绝调岗被开除,还没拿到一分钱赔偿,简直亏大了。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的。
2017年2月20日,王某某入职江苏某有限公司,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2月20日止,工作岗位为车库收费。同时,还约定其所在工作岗位不复存在或者被削减,公司可对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或职务级别作必要调整。
2019年5月5日起,公司车库系统全面升级为无人收费系统,人工收费岗位取消。
2019年5月7日,公司就调岗事宜与王某某进行了访谈,访谈内容主要为正式通知车库收费人员分流问题,王某某对公司推荐的岗位无兴趣。同日,公司出具调岗通知书,将其从物管工程部车库收费岗位调动至游乐市场部游乐服务岗位,调岗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岗后薪资及福利待遇不变。但王某某自2019年6月1日起仍在原岗位待岗,未到公司安排的新岗位工作。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2019年6月11日,公司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发送了催促员工上班通知函电子稿,内容为因王某某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旷工5天,要求其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正常上班,否则将按照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6月12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王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6000元。2019年12月16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某赔偿金16000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应视为劳动者有将工作场所与工作内容变更或决定的权限委由用人单位行使的明确特约,用人单位始得行使对劳动者合理调职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特约行使调职权时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严格限制,具体而言,用人单位所做调职决定须具有经营上的必要性,不应使劳动者尊严或技能受损,且不应影响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
因此,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王某某所在工作岗位不复存在或者被削减,公司可对王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作必要调整。经审查,公司变更王某某工作岗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王某某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提交的上诉状中已认可公司将其从物管工程部车库收费岗位调动至游乐市场部游乐服务岗位,确属于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管理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岗位调整,且公司在调岗前已与其进行了访谈交流;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仍然是收费员,工资待遇没有变化,直接利益并未造成影响,其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调整,仍在原岗位待岗,未至新岗位工作的行为的确存在过错。
事实上,经公司多次催告通知后,王某某在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一直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并提供正常劳动,应视为连续旷工,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故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已向王某某公示的《员工手册(2015版)》规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须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152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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