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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苏州立案查处一起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案件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1-04 22:16:17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履约周期内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

◎届时惩罚力度将加大,而且能够协调国务院内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碳市场建设和管理。“相信后续条例出台后,碳市场将继续向其他行业扩展,企业也会更积极配合政府参与碳市场管理工作。”

每经记者 夏冰    每经编辑 梁枭    

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结束,未完成排放配额清缴的公司也被监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

1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了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第一案: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月1日在对张家港某公司开展节日生态环境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涉嫌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苏州生态环境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已违规企业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此举无疑给正在碳市场中的各主体敲响了警钟。而对未按规定清缴配额的企业开展处罚,更是碳市场顺利运转的前提和保障。

履约完成率达99.5%,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

在历经10年7省市试点探索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上线交易,该市场一经启动,即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碳市场。

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办法(试行)》,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在履约期前,排放单位应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2019年至2020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已顺利结束。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履约周期内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自2021年7月16日启动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

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2021年12月31日收盘价54.22元/吨,较7月16日首日开盘价上涨13%,市场运行健康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截图

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指出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同时, 组织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并在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交易系统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CCER注销。

除碳价走势备受关注外,履约情况也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为做好首个交易年的碳配额履约工作,全国各省不少首批碳排放重点单位均十分重视“双碳”工作,做到了提前谋划,并抓住时机开展碳交易,甚至有企业的履约完成时间较国家规定提前1个多月完成。

比如,这类碳排放重点单位的财务资产部门需要做到完成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账户激活、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账户的银行账户绑定,以及北京绿色交易所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和交易账户开立等工作,打通了公司碳配额交易和CCER交易的流程。

专家观点:处罚是碳市场顺利运转的前提和保障

从最终披露的履约数据来看,首个周期内履约完成率为99.5%,但仍有0.5%核定应履约量未完成履约,对于这类企业,监管部门也是果断“出手”。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陈志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道,对未按规定清缴配额的企业开展处罚,是碳市场顺利运转的前提和保障。如果企业不清缴却没有任何处罚,碳市场就失去其强制性和严肃性,没有企业会自愿掏钱购买配额。因此,苏州有关部门的立案查处是主管部门对纳入碳市场企业的警示,企业一定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碳市场的各项工作,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惩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健则分析道,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按期清缴碳排放配额,是维护公平公正交易、确保碳市场正常运行、有效发挥机制作用的关键一环。张健称,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是重点排放单位的义务,并应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就如何进行碳排放配额清缴问题,根据上述条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那么,对于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单位,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张健称,根据《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同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记者注意到,当前《办法(试行)》是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后续国务院将出台全国碳市场管理条例。

对此,陈志斌认为,届时惩罚力度将加大,而且能够协调国务院内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碳市场建设和管理。“相信后续条例出台后,碳市场将继续向其他行业扩展,企业也会更积极配合政府参与碳市场管理工作。”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16827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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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结束,未完成排放配额清缴的公司也被监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 1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了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第一案: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月1日在对张家港某公司开展节日生态环境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涉嫌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苏州生态环境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已违规企业及时予以立案查处,此举无疑给正在碳市场中的各主体敲响了警钟。而对未按规定清缴配额的企业开展处罚,更是碳市场顺利运转的前提和保障。 履约完成率达99.5%,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 在历经10年7省市试点探索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上线交易,该市场一经启动,即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碳市场。 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办法(试行)》,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在履约期前,排放单位应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2019年至2020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已顺利结束。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履约周期内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自2021年7月16日启动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 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2021年12月31日收盘价54.22元/吨,较7月16日首日开盘价上涨13%,市场运行健康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截图 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指出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组织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并在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交易系统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CCER注销。 除碳价走势备受关注外,履约情况也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为做好首个交易年的碳配额履约工作,全国各省不少首批碳排放重点单位均十分重视“双碳”工作,做到了提前谋划,并抓住时机开展碳交易,甚至有企业的履约完成时间较国家规定提前1个多月完成。 比如,这类碳排放重点单位的财务资产部门需要做到完成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账户激活、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账户的银行账户绑定,以及北京绿色交易所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和交易账户开立等工作,打通了公司碳配额交易和CCER交易的流程。 专家观点:处罚是碳市场顺利运转的前提和保障 从最终披露的履约数据来看,首个周期内履约完成率为99.5%,但仍有0.5%核定应履约量未完成履约,对于这类企业,监管部门也是果断“出手”。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陈志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道,对未按规定清缴配额的企业开展处罚,是碳市场顺利运转的前提和保障。如果企业不清缴却没有任何处罚,碳市场就失去其强制性和严肃性,没有企业会自愿掏钱购买配额。因此,苏州有关部门的立案查处是主管部门对纳入碳市场企业的警示,企业一定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碳市场的各项工作,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惩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健则分析道,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按期清缴碳排放配额,是维护公平公正交易、确保碳市场正常运行、有效发挥机制作用的关键一环。张健称,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是重点排放单位的义务,并应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就如何进行碳排放配额清缴问题,根据上述条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那么,对于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单位,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张健称,根据《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同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记者注意到,当前《办法(试行)》是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后续国务院将出台全国碳市场管理条例。 对此,陈志斌认为,届时惩罚力度将加大,而且能够协调国务院内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碳市场建设和管理。“相信后续条例出台后,碳市场将继续向其他行业扩展,企业也会更积极配合政府参与碳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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