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2021-11-10 18:25:09
每经记者 陈利 每经编辑 魏文艺
11月10日,蓝光发展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蓝光发展公告截图
警示函显示,经查,蓝光发展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21蓝光MTN001”,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情况公告》披露的“公司未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本公司出资”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川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提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意识,增强信息披露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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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75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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