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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逼我离职”!月薪2万银行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不去新岗位,被解雇后要求赔偿45万元,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10-13 00:11:52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公司给你调过岗位或者变更过工作地点吗?什么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应对方式……一家大型银行广州分行员工因为执意拒绝调岗被开除,还没拿到一分钱赔偿,简直亏大了。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某申请人于2010年3月5日入职XX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分行),自入职起至2012年3月1日期间任分行下属白云支行对公客户经理,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间任白云支行见习客户经理,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任白云支行公司客户经理,之后调整到广州分行战略客户部任职产品经理(战略客户部产品经理、对公客户经理、公司客户经理职级相同);李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0362.42元。

图片来源:摄图网(资料图)

李某某与公司共签订两期劳动合同,两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均为公司客户经理、工作地点均为广州市。

2019年3月26日,广州分行发出《工作调动单》,将李某某调整到广州分行凤凰城支行从事公司客户经理岗并要求李某某在2019年3月29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不久,李某某回复广州分行表示,不同意上述工作调动。

此时,广州分行多次通知李某某前往增城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并表示,李某某职级待遇不变并另外提供600元/月交通补贴和六个月的适应期。然而,李某某仍拒绝单位上述工作调动,均回复不同意工作调动并实际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

这时,单位已经怒了。2019年4月23日,广州分行以李某某未到增城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累计旷工15天为由单方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同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分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4765元等。

仲裁委于2019年8月5日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86885.98元。

广州分行不服,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州分行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4765元等。

图片来源:摄图网(资料图)

双方各执一词:员工认为公司是变相迫使其自行申请离职,公司认为是生产经营需要

李某某表示,广州分行于2019年3月27日发出工作联系单《工作调动通知单》,将其调往增城凤凰城支行工作;我认为因事前未经与其进行任何协商,且未对工资待遇等进行明确,并增加了其上下班的路途时间,变相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变相迫使其自行申请离职,以达到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目的。

对此,李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书面回复广州分行不同意调动,将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上班;之后,广州分行不断发出调动通知,最后以我旷工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广州分行则表示,根据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及综合考虑李某某的工作经历后,于2019年3月27日通知李某某自2019年3月29日起调整至凤凰城支行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并于2019年4月4日的《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其职级待遇在该次调整前后保持不变,并为其提供600元/周的交通补贴、相应的培训以及六个月的岗位适应期。

此后,广州分行分别于2019年4月9日、4月l9日多次以通知书等形式催促李某某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并对李某某的旷工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告知李某某如其累计旷工达到15日将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将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李某某仍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最终,因李某某在2019年3月29日至4月22日期间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累计旷工超过15日,根据规定作出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同日邮寄送达李某某。

一审判决:单位在调整工作岗位上已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并提供补贴等福利,调岗并无不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广州分行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其司依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在综合考虑李某某的工作经历后,对李某某进行调岗。

第二、根据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显示李某某的工作地点为广州,而调岗至增城凤凰城支行在广州行政区范围内,亦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结合广州分行提交的一系列《通知》可知,广州分行已就岗位调整问题与李某某提前并多次协商并进行书面确认,亦多次明确调岗后李某某的职级待遇不变,并向李某某提供600元/月的交通补贴、相应培训及六个月岗位适应期。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分行在调整工作岗位上已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并提供补贴等福利,其司对李某某的调岗并无不当。李某某作为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劳动。

李某某一个多月时间仍未到新岗位就职,且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缺勤的合理性,因此,广州分行以李某某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而认定李某某旷工并据此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据此,一审法院对广州分行无需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对李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判决公司无需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6885.98元。

李某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未超出广州市范围,单位亦提供交通补贴,属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员工应当配合单位的经营安排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广州分行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李某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并未超出广州市区范围,且调整后的劳动关系、职级待遇保持不变,并提供600元/月的交通补贴、相应培训及六个月岗位适用期。该工作地点的调整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其次,李某某与广州分行签订的2010年3月5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两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均为广州市,结合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况,可以合理理解为双方约定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广州市范围内。

综合分析,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双方理应协商一致。广州分行系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并未变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劳动关系,且并未超出广州市范围,广州分行亦提供交通补贴,可以认定前述调整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李某某应当配合广州分行的经营安排。

李某某不服从工作地点的调整,未到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出勤上班,广州分行多次发出书面警告和催促,已经履行了用工管理责任,李某某仍未按要求到岗上班,也无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广州分行据此主张李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据充足,广州分行据此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

李某某要求广州分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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