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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8个月后才补签劳动合同,员工诉至法院索赔2倍工资,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9-28 18:17:27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张某于2018年12月12日入职XXXX饭店公司,从事财务日审工作,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不过,入职时,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8月6日,公司提出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显示: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张某,……岗位为财务日审,落款处有公司的印章以及“张某”字样签字及捺印。张某认可《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亦认可双方系于2019年8月6日签署该《劳动合同书》,但主张劳动合同期限、薪资处均不是其本人填写。

随后张某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019年11月22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张某与公司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某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张某还称公司以其未接受调岗和不履行工作交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张某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君颐东方饭店向其送达的《工作联系单》,其内容显示:“经酒店管理层协商决定,现将从财务部日审岗位调至财务部库管岗位,调岗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调岗后的薪资待遇以酒店现行薪资标准执行。如拒绝交接工作,则予以开除处理。”

张某提交的其与部门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发送“如果你不交接日审工作,行政办公室通知从明天起停岗停薪”,“日审工作交接不难,我可以帮你完成。”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公司只是对岗位进行调整,并未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补签至入职之日,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达成合意,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双方已于2019年8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并据此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张某虽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认可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其应对签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该劳动合同起始期间已补签至2018年12月12日,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达成合意。现张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彦上诉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彦自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8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450元;判决公司支付张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000,上述两项金额合计近4万元。

二审判决: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双方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张某与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张某已与公司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

在张某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张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不过,张某继续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表示,即使补签劳动合同,也不能掩盖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

高院裁定: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两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作出了相应的阐释,并无明显不当。正如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关于两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之间于2018年12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再审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在再审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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