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2021-09-07 22:08:15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小两口或者情侣在大城市为了美好生活一起奋斗打拼司空见惯,若下了班为了早一刻见到她或者他,路上出现意外伤亡,算不算工伤呢?下面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刘某某系上海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1991年7月20日生,担任外贸销售一职。
2016年11月9日17时17分许,刘某某在下班返回其男友余某某的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承担次要事故责任,人社局对刘某某受伤情况未予认定工伤。
2017年9月21日,刘某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7年12月2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余某某的居住地并非刘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亦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其它居住地址。因此,事发当日刘某某下班后的行进路线不属于法定的下班途中范畴,其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刘某某不服,遂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刘某某认为,其在较为固定的男友住处往返于工作地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并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线路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诉请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刘某某往返于男友余某某的居住地的路线非上述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理由说得很明白:
第一,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从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公司为刘某某提供住宿,也具有长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实,而刘某某在8、9月份在男友余某某处居住系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而非基于生产、生活的经常居住。在缺乏证据证明刘某某具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时,公司提供的宿舍即应为刘某某的居住地;
第二,基于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够得到救济的法律原则与精神,除经常居住地外,对于“居住地”可以进行适当扩大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于生产、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础及居住事实的居住场所等,但刘某某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第三,对“居住地”的扩大解释一般应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于所有权、租赁关系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权利,基于家庭生活、近亲属关系等具有居住事实,具有较为频繁、固定的居住规律。
刘某某虽具有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实,但其既没有户籍、所有权、租赁关系等居住基础,也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畴。所以,男友居住地并不能等同于刘某某的居住地,其实质系刘某某基于恋爱关系而留宿男友处,在遇到人口普查登记地址时刘某某以登记在单位为由未予登记也可予以佐证。
综合具体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男友余某某的居住地,并非刘某某的日常居住地,而是刘某某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地,故刘某某在下班后前往余某某居住地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人社局在经补正程序受理刘某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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