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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锅!月薪25万总裁遭停薪停职,状告公司索赔370万,法院判了:赔240万,怎么回事?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8-18 17:57:50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员工应休未休年假,到底是两倍赔偿还是三倍赔偿?下面这则案例将给你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10月1日,曹某某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曹某某的职务为总裁,月工资为25万元。

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

2013年11月9日,公司以曹某某利用开紧急会议、谈话、电话等方式阻止盛康公司、盛平台骨干正常参加集团会议,严重违反理念制度,严重违背作为职业经理人基本的良知和操守为由,决定对曹某某处以停职停薪检查,视其认错表现决定下一步处罚。

2014年5月4日,曹某某以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书、无故停薪停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014年5月20日,曹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等。

2014年8月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支付曹某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50980元;2.公司支付曹某某2014年1月至4月基本生活费4032元;3.公司支付曹某某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965517.84元……以上合计371万多元。

曹某某、公司对裁决结果均持有异议,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司与曹某某签订了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之后没有续签。曹某某虽为公司的总裁,其签署各类文件系履行其工作职责,但并不能证明其有代表公司与其本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权利;

公司未与曹某某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曹某某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11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2413.8元(25万元÷21.75×9天+25万元×5个月+25万元÷21.75×6天)。2013年5月21日之前的双倍工资,因已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未提交其安排曹某某休年休假的证据,应支付曹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曹某某提交的职工医院的证明及富拉尔基社保分局的证明可证明其有20年以上工龄,故曹某某每年可享有15天的年休假。

曹某某不能证明其在入职公司前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故公司应自2010年10月起支付曹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故曹某某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加年终奖计算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公司应支付曹某某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57471.26元(25万元÷21.75×46天×200%),以上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假两项加起来足足有240多万。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一、公司不应向曹某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曹某某的此项诉求已超过一年的时效。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刚入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于应续签而未续签的情况。

第二,曹某某的总裁职务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经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任命,而曹某某担任总裁职务未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曹某某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第三,曹某某的职务是总裁,是公司最高行政职务,负责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等人事管理工作,基于其总裁职务的特殊性,对未续签劳动合同负有完全责任和过错,如其认为应当续签,应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后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比一般员工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第四,曹某某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其在一年内未提出异议,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公司不应向曹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虽然曹某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其解除理由不存在、不成立,且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曹某某无权再主张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不应支付曹某某2014年1月至4月工资。

四、公司不需向曹某某支付年休假工资,且曹某某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已超过一年时效。

首先,曹某某担任公司总裁,工作时间弹性很大,工作、休息、休假均由其自主安排,不应适用企业年休假的规定。其次,曹某某月薪高达25万元,已考虑其总裁职务的特殊性和工作量。第三,即使曹某某应享受年休假,其计算的年休假工资金额也不正确。曹某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查明,不足以证明其工作年限,且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13年11月曹某某被停职停薪,且属于其自身过错,并不是公司不为其安排年休假。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曹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上诉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仅适用于刚入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于应续签而未续签的情况,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曹某某的职务为总裁,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负有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曹某某系公司总裁,并非法定代表人,其本人无权代表公司或要求其下属代表公司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曹某某作为公司总裁并不具体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而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曾要求与曹某某续签劳动合同而曹某某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本院对公司以曹某某作为公司总裁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具有过错为由要求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曹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仲裁,其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11月9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本院对公司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某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11月9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正确,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曹某某虽然系公司的总裁,但其作为劳动者仍依法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公司未安排曹某某休年休假,其依法应支付曹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以曹某某担任总裁职务、月薪高达25万元为由上诉主张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57471.26元正确,予以维持。2013年11月9日之后曹某某未正常提供劳动,但系因公司的原因造成,故公司仍应支付2013年11月9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最终,这家公司要赔240多万。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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