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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可转债最后交易日与最后转股日不宜设为同一天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8-18 15:00:04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8月16日,赛意信息发布公告,确认“赛意转债”将于16日停止交易和转股,实施强制赎回。8月13日,赛意转债收盘价为193.08元,赎回价格为100.37元,股吧里出现多则“求助帖”,原因是投资者所持可转债既未及时转股,也未卖出,只能等上市公司赎回,一张可转债就损失90多元。

一般可转债都会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若可转债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赛意转债《募集说明书》同样有此规定。

7月27日,赛意信息发布《关于赛意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由于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第一类有条件赎回条款,董事会决定行使赛意转债提前赎回权,赎回对象为截至8月13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赛意转债”持有人,赎回价格100.37元/张。

《股票上市规则》对可转债赎回风险提示有规定,如上市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

事实上,截至8月12日赛意信息前前后后一共发布了13次提示性公告。8月13日又发布《最后一个交易日提示持有人及时转股的重要公告暨最后一次提示性公告》,明确8月16日为赛意转债赎回日、自该日起停止转股。8月16日,赛意信息再发公告,明确停止交易日为8月16日。

赛意转债转股价格为14.01元,8月13日正股收盘价为27.67元,如果赛意转债持有人在该日及时将可转债转换为赛意信息股票,或懒得转股直接卖出可转债,就可维持当时每张190多元的市场价值;如果既不换股,又不卖出,坐等上市公司以100.37元/张的价格赎回,所持可转债就会贬值近一半。

股吧里有投资者表示:“自己是8月12日尾盘买的,没看公告,哪里会想到强赎,券商没有软件提醒,也没有任何短信、没有电话,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么?”

投资者对可转债投资常识缺乏学习了解,自然会为此付出代价。笔者认为,从券商角度,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最好是提醒投资者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转债,这种精准服务可让一些小白投资者避免无谓损失,提醒方式可包括短信或电话。

券商竞争客户资源,不少是以降低佣金费率为竞争手段,目前券商佣金费率有的低至万分之一点二,然而这种竞争手段,远不如券商为客户及时提示风险的贴心服务,券商竞争客户资源的竞争手段,应更多转向对提示新股中签缴款、提示可转债及时转股、提示上市公司突发重大信息等上面,这些服务具有相当的含金量,其对客户所产生的价值,比交易费用省个万分之几强太多。

当然,在目前法律法规框架之下,券商风险提示服务等内容,如果没有列入与投资者的相关服务协议之中,投资者即便产生损失,也无理由向券商追究赔偿责任。此时券商为投资者提醒属于额外的附赠服务,没有提醒也在本分之内。

当然,交易所、证监部门从本案也应思考,能否避免可转债投资者没有及时转股的“事故”,笔者认为还是有办法的。目前可转债最后交易日与最后转股日设定为同一天,投资者等到可转债不能交易了,才大彻大悟可转债不能转股的巨大危害,如果将可转债最后转股日,设定为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之后几日,那么一旦可转债停止交易,对投资者就是一个最有效的风险提示,猛然醒悟需要转股,而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补救机会,自然是功德一件。

如此建议是否可行,是否会妨害可转债机制正常运转?上述建议等于增加一个窗口期,即可转债不能交易、但仍可转股,多数投资者在不能交易之前或已转股,剩下的没有转股的在停止交易日之后几日继续转股,只会增加上市公司一些工作负担,或对大局无碍,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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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熊锦秋 8月16日,赛意信息发布公告,确认“赛意转债”将于16日停止交易和转股,实施强制赎回。8月13日,赛意转债收盘价为193.08元,赎回价格为100.37元,股吧里出现多则“求助帖”,原因是投资者所持可转债既未及时转股,也未卖出,只能等上市公司赎回,一张可转债就损失90多元。 一般可转债都会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若可转债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赛意转债《募集说明书》同样有此规定。 7月27日,赛意信息发布《关于赛意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由于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第一类有条件赎回条款,董事会决定行使赛意转债提前赎回权,赎回对象为截至8月13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赛意转债”持有人,赎回价格100.37元/张。 《股票上市规则》对可转债赎回风险提示有规定,如上市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 事实上,截至8月12日赛意信息前前后后一共发布了13次提示性公告。8月13日又发布《最后一个交易日提示持有人及时转股的重要公告暨最后一次提示性公告》,明确8月16日为赛意转债赎回日、自该日起停止转股。8月16日,赛意信息再发公告,明确停止交易日为8月16日。 赛意转债转股价格为14.01元,8月13日正股收盘价为27.67元,如果赛意转债持有人在该日及时将可转债转换为赛意信息股票,或懒得转股直接卖出可转债,就可维持当时每张190多元的市场价值;如果既不换股,又不卖出,坐等上市公司以100.37元/张的价格赎回,所持可转债就会贬值近一半。 股吧里有投资者表示:“自己是8月12日尾盘买的,没看公告,哪里会想到强赎,券商没有软件提醒,也没有任何短信、没有电话,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么?” 投资者对可转债投资常识缺乏学习了解,自然会为此付出代价。笔者认为,从券商角度,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最好是提醒投资者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转债,这种精准服务可让一些小白投资者避免无谓损失,提醒方式可包括短信或电话。 券商竞争客户资源,不少是以降低佣金费率为竞争手段,目前券商佣金费率有的低至万分之一点二,然而这种竞争手段,远不如券商为客户及时提示风险的贴心服务,券商竞争客户资源的竞争手段,应更多转向对提示新股中签缴款、提示可转债及时转股、提示上市公司突发重大信息等上面,这些服务具有相当的含金量,其对客户所产生的价值,比交易费用省个万分之几强太多。 当然,在目前法律法规框架之下,券商风险提示服务等内容,如果没有列入与投资者的相关服务协议之中,投资者即便产生损失,也无理由向券商追究赔偿责任。此时券商为投资者提醒属于额外的附赠服务,没有提醒也在本分之内。 当然,交易所、证监部门从本案也应思考,能否避免可转债投资者没有及时转股的“事故”,笔者认为还是有办法的。目前可转债最后交易日与最后转股日设定为同一天,投资者等到可转债不能交易了,才大彻大悟可转债不能转股的巨大危害,如果将可转债最后转股日,设定为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之后几日,那么一旦可转债停止交易,对投资者就是一个最有效的风险提示,猛然醒悟需要转股,而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补救机会,自然是功德一件。 如此建议是否可行,是否会妨害可转债机制正常运转?上述建议等于增加一个窗口期,即可转债不能交易、但仍可转股,多数投资者在不能交易之前或已转股,剩下的没有转股的在停止交易日之后几日继续转股,只会增加上市公司一些工作负担,或对大局无碍,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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