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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被盗,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这样判!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8-08 00:02:33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实践中,劳动合同通常是一式两份,分别为劳动者、用人单位保管。不过,有的公司因管理不善等,劳动合同时常不翼而飞了,员工因此索赔,法院会不会支持?这里就有一个鲜活的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万某于2017年3月20日入职中山XX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做数控车工,于2017年9月8日离职。

2017年9月6日,公司称其因办公室内的11份劳动合同及合同签收表被盗向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永前派出所报案,有报警回执为证。

2017年9月7日,万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须于仲裁裁决生效后即支付万某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

一审法院: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被盗的11份劳动合同中包括公司与万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故应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经调查核实,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公司是否与万某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公司报警称其放置在办公室内的劳动合同等材料被盗,也确认其无法举证证明被盗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与万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公司举证其在万某入职前后,与已离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收表及劳动合同被盗的在职员工补签的合同及签收表,证明其有积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其在劳动合同丢失后通知万某补签劳动合同并实际与万某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电脑界面截图及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亦无法证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公司举证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其与万某已补签劳动合同的事实。

综上,一审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向万某支付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

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报警回执只能证明存在劳动合同被盗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被盗的劳动合同中包括与万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报警回执只能证明存在劳动合同被盗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被盗的劳动合同中包括与万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提交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无证据证明已向万某送达,不能认定其真实性。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当然证明已与万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其主张已与万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万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是否成立。公司提交的报警回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万某2017年4月20日至同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公司冤枉啊!公司高度怀疑万某有作案动机,借公司失去劳动合同之机实施诈骗

公司申请再审称,公司11份劳动合同及签收表2017年9月6日被盗,当时已报警立案,后发生万某等四人集体辞职,随后万某等相继提起仲裁,公司高度怀疑万某等四人有作案动机,借公司失去劳动合同之机实施诈骗。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为员工参加社保,在主观、客观上都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除了不能提交被盗走的万某等的劳动合同原件,但出示的劳动合同文本电子版、合同签订电子记录表、与公司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被盗后补签的劳动合同等都可以显示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事实,与本案存在关联,公司不应支付万某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综上,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高院再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与万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列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应否向万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公司主张与万某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就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公司提交的报警回执虽可以证明2017年9月6日发生了劳动合同被盗的事件,但不能证明被盗的劳动合同中包括与万某等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交的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无证据证明已向万某等送达,万某等均不予确认;提交的劳动合同文本电子版没有万某等的签名,万某等又不予确认;提交的与公司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证明与万某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一、二审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与万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二审认定公司应当支付万某2017年4月20日至同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主张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足以引起再审事由的新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情形。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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