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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9千员工病假期间出国旅游,还称“没怎么玩,只是去外面休息一下”,被开除后状告公司,法院这样判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7-26 13:41:51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公司员工请病假时有发生,若有人钻空子利用病假外出游山玩水,单位发现后能开除吗?法院支不支持?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俞某于2009年2月1日入职XXX公司,税前工资人民币9500元/月,合同约定,俞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告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3月31日、4月24日、5月23日俞某因腰椎疾病先后至上海市黄浦区XX医院就诊,并经医院开具了建议休假期分别为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6日、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6日的三张“病假证明”,其中建议休假期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6日的“病假证明”开具人为上海市黄浦区XX医院伤科医师卢某,2017年5月23日的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还显示开出的中成药包括石氏益肾健腰合剂、珍宝丸。

2017年5月24日俞某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申请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3日休病假,并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向公司提交了建议休假期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6日的“病假证明”,公司对俞某的上述病假申请予以批准。

2017年5月26日俞某凭2017年5月11日签发的旅游签证自上海浦东出境前往德国,并于2017年6月4日入境回国。

2017年6月7日,公司管理人员找俞某谈话,一开始俞某称病假期间是在家休息,在管理人员一再追问情况下称“没怎么玩,只是去外面休息一下而已。”

同时,俞某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通知”,内容为:“……然而,在您申请的上述病假期间,您虽停工但事实上并未在家休养!您利用编造虚假病情和人情关系换来的医院病假证明,骗取公司病假的欺诈行为是违背公司与您之间相互信赖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基础原则的。这种严重失信的行为也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所抵触的。鉴于您的上述行为也事实上造成您连续旷工满三日,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亦应当单方面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特此,公司正式告知,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即日生效。请立刻与公司办理离职与交接手续”。

2017年6月29日俞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自2017年6月7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俞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俞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

本案中,俞某于2017年5月23日前往医院就诊,2017年5月24日就以腰椎疾病为由向公司申请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3日的病假,2017年5月26日即出境前往德国。2017年6月4日入境返回中国。

在2017年6月7日公司委托的相关人员与俞某的谈话中,俞某先是称其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系在家休养,后在公司人员再次追问并表明已至医院调查后又承认去外面休息了,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俞某曾于2017年5月26日出境至德国及2017年6月4日回国之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未对劳动者的休息地点做出限定,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俞某2017年5月26日赴德国的签证为旅游签证,且俞某自认系跟随其赴德国旅游的丈夫一同前往,故公司关于俞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的质疑系属合理,俞某在公司表示已至医院调查了解情况前谎称病假期间在家休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则根据一审法院至上海市黄浦区XX医院中医骨伤科卢某处的调查情况,卢某称俞某至其处就诊时并未提供CT检查报告等材料,故卢某系根据俞某口述的腰痛病情而怀疑俞某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并以俞某就诊时自述的腰椎病情程度依然无法胜任工作之情况为俞某开具了“病假证明”,由于卢某明确表示2017年5月23日对俞某病情的诊断意见仅为怀疑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故在俞某病情尚未确诊的情况下顶格为俞某开具全休14天的“病假证明”(建议休假期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6日),公司有理由质疑俞某可能存在骗取病假的不诚信行为。

综上,公司以俞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俞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俞某要求判令自2017年6月7日起恢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依,一审法院实难支持。

俞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俞某是否利用病假形式虚构请假原因,导致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结合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医生卢某承认“病假证明”由其开具,俞某也成功申请了相应期间的病假。公司虽未对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休息地点做出限定,但劳动者休息期间的行为应与请假事由相符,否则用人单位有理由怀疑劳动者申请病假的真正原因并非与生病有关。

根据俞某陈述的病情、病史及医生的建议,俞某应尽量不要走动、尽量避免长时间久坐,然俞某前往德国的行为,显然违反这些注意事项。同时,病假单于2017年5月23日开具,俞某于同月26日即前往德国,俞某关于出国流程系临时办理的主张,显然不符合常理。公司质疑俞某并未生病或并不需要请病假,存在骗取病假、实则旅游之嫌,当属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俞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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