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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回复年报问询函 称超3亿差额补足义务不会触发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7-08 20:57:25

◎深大通认为,上述纠纷中的差额补足义务不会触发,也不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没有影响。

每经记者 郭荣村    每经实习记者 陈浩    每经编辑 张海妮    

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资料图)

7月7日晚间,深大通(000038,SZ)回复深交所年报问询函,称此前引发关注的超3亿元差额补足义务不会触发,并进行了详细解释。深大通援引法学专家意见,强调公司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1日,深大通收到青岛中院的一审判决书,被判决支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资管)差额补足款项3.28亿元及相关费用。目前,深大通已经就此案提起上诉。

曾因“暴力抗法”成热点

公开资料显示,深大通于1987年成立,1994年在深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创立之初,深大通的主营业务为陶瓷电容器,之后其主业多次变更,由卖电子元器件到转攻房地产,再转型广告媒体。近几年,公司又涉足区块链和“工业大麻”领域。目前,公司三大业务为供应链服务、民间资本管理和互联网传媒。

年报显示,2020年深大通实现营收21.3亿元,同比增长16.10%,其中供应链管理占年营收的90%;归母净利润7954万元,同比下降35.01%。

2019年5月,深大通因“暴力抗法”成为舆论热点。当时,证监会工作人员前往公司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司相关人员拒绝接收,并对证监会工作人员进行人身和言语上的攻击。之后,深大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被处以60万元罚款,公司实控人姜剑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7年7月,深大通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资管、苏州大通智远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南京大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另外,深大通还与山东资管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其中约定,山东资管实缴出资额对应的预期收益率为8.5%/年,山东资管实际收益不足预期投资收益款及投资本金的部分,深大通同意以现金方式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19年7月,山东资管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合伙企业返还投资本金3亿元,并按预期投资收益率8.5%/年支付期间收益。2021年3月,青岛中院一审判定,深大通需要向山东资管支付差额补足款3.28亿元及其他相关费用,随后深大通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称差额补足义务不会触发

在年报问询函中,深交所要求深大通补充法学专家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并进一步说明差额补足义务不会触发的原因及合理性。

深大通援引法学专家的意见认为,案涉的《合伙协议》应该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第一,从商法的角度而言,山东资管作为金融机构约定保本收益,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损害了金融监管秩序;从民法的角度而言,案涉的《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合伙协议》属于虚假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为无效;并且,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从属性,应当认定为属于保证合同,而非债务加入。

上述意见还认为,深大通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理由是:一方面,合伙企业与山东资管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结算,案涉《差额补足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深大通无需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另一方面,案涉《合伙协议》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主债务人即合伙企业财产尚未依法强制执行以至于不能履行债务,深大通有权拒绝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此外,山东资管作为AMC公司没有金融借贷资格,其行为属于国务院和银监会认定的损害金融监管秩序的行为,该《合伙协议》同样无效,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深大通认为,上述纠纷中的差额补足义务不会触发,也不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没有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试图就此案采访深大通,对于该案的进展,深大通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未达到披露标准,后续达到披露标准后会第一时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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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 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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