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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副总说“他X的”遭员工当众打脸,被解雇后要求公司赔偿近4万,法院支持吗?判决来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6-18 14:12:28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公司上下级员工工作中可能会发生一些肢体冲突,因此解雇员工违法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8日,陆某某进入公司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有三份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200元、固定加班费300元、固定补贴400元。

2017年5月17日,陆某某与公司副总经理徐某某在公司前台处发生争执。监控录像显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陆某某卷起右手中的纸张,扇打了徐某某脸部一下,徐某某眼镜被打掉。

2017年5月22日,公司向陆某某送达《公司开除员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您在公司殴打领导,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合继续担任我司的司机工作,且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了我司的管理秩序。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处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注:工资结算到2017年5月22日,社保缴纳截止至2017年5月,另有9天年假折算为工资于下个发薪日一起结算。”

陆某某最后工作至2017年5月22日。公司于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陆某某上月全月工资。2017年5月23日,公司转账支付陆某某4308.01元。双方确认一致,公司支付陆某某工资至2017年5月22日。

2017年6月7日,陆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个月工资32840元;2.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2日未休年休假9天的折算工资5095元。

2017年7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对陆某某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陆某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员工主张:领导说“他X的”是骂我母亲,我只用一张A4纸碰了领导的肩部,没有殴打

陆某某认为:公司处不止陆某某一个司机,车辆年检并非陆某某的工作职责,应由公司秘书或前台去办理,而徐某某却因此无端辱骂陆某某及其母亲,经陆某某警告后仍然继续辱骂,陆某某在此情况下用一张A4纸碰到了徐某某的肩部,并不存在殴打的情况。

公司答辩:“他X的”三个字带有口头禅性质,属用语粗鲁,完全构不上辱骂向问天母亲

公司表示,徐某某当时原话是“我X妈的作为一个副总要亲自(将材料)交到你手里吗?”陆某某随即站起来就动手,这三个字带有口头禅性质,属用语粗鲁,完全构不上辱骂陆某某母亲。

法院判决:当众扇打上级领导脸部的行为,构成殴打领导,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公司解雇合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本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现有证据表明,事发当天,徐某某询问陆某某车辆年检材料准备事宜,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陆某某遂卷起手中纸张扇打徐某某脸部,致徐某某眼镜被打落。

该行为发生时段在上班时间,发生地点在公司前台,陆某某扇打对方的部位又是脸部,公司主张这一当众扇打上级领导脸部的行为,构成殴打领导,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并无不当,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陆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依据,与法无悖,陆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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