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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销售2700万军令状,仅完成264万业绩遭开除,状告公司赔偿12.26万,法院支持吗?判决来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6-11 15:46:00

每经编辑 毕陆名

部分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做出优秀的业绩,会和员工签订军令状,那么问题来了,若没有达标因此被开除,公司违法吗?来看看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曹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入职苏州某某公司处,双方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公司支付曹某某2020年2月工资2020元。

曹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曹某某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曹某某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

2020年3月17日,公司向曹某某出具通知书,上载:“曹某某先生:因您于2019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2020年3月17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2020年3月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曹某某、公司于当日进行交接。

2020年3月26日,曹某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627.5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提成6060元、2018年度的十三薪工资6000元、2019年度的十三薪900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980元。

曹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支付曹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2.公司支付曹某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公司认为因为曹某某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曹某某自动离职,但曹某某从未向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曹某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曹某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公司应对曹某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直接以曹某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属违法,应当向曹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曹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在未获支持的前提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诉请系基于公司同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避免讼累,一审法院径行审理。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曹某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500元、绩效工资3500元及销售提成组成,公司认为销售提成不应计算曹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但销售提成亦是曹某某的工资组成部分,是曹某某的劳动所得,故对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经计算,曹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22,641.83元,未超过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公司支付曹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公司主张曹某某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曹某某自动离职,但曹某某从未向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公司又表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对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

曹某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曹某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公司应对曹某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直接以曹某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确属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曹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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