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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员工请假未获公司批准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一审:算,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6-06 13:20:05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员工请事假是在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若未获批擅自离岗出事故,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来看看这则案例是如何判决的。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倪某某系公司的员工。

2014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倪某某在上班期间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车间主任作口头请假,后即骑电动车离开,前往藻溪镇三岙村其父亲家里。2014年9时30分,途经龙港镇三峰村九龙生态园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倪某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倪某某负次要责任。

苍南县人社局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倪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苍南县人社局认为倪某某请假未获批准,且在上班期间因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倪某某不服而提起本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经请假后前往其父亲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社局不认工伤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前开始施行,适用于本案。根据该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倪某某经请假后前往其父亲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上述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据此,苍南县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倪某某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苍南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1.撤销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限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倪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公司上诉: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改判驳回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诉称:1.倪某某口头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离开单位,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2.倪某某在请假时并未说明回其父母家中,原审判决认定其在回父母家途中受伤,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改判驳回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倪某某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倪某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等问题。综合各方意见,本院认为:1.根据公司提交的倪某某出具的保证书,可以证实倪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后擅自离开单位的事实。倪某某主张其在公司的胁迫下出具该保证书,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其他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判一致,据此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判无异。2.一般而言,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倪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因此,倪某某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苍南县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判认定倪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并据此撤销被诉不予工伤认定、责令苍南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倪某某不服,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工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结合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倪某某、黄某某分别所作的调查笔录的内容以及公司提交的由倪某某出具的《保证书》的记载,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倪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后擅自离开单位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倪某某申请再审时称涉案《保证书》系其被胁迫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倪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据此,再审申请人倪某某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倪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倪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倪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倪某某的再审申请。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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