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要闻

每经网首页 > 要闻 > 正文

出差返程途中突然昏倒,抢救多日后死亡,算不算工伤?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5-12 10:54:23

每经编辑 胡玲

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出差开会,返程途中突发疾病,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后死亡。梁某某的妻子颜某某向县、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均不予认定为工伤,法院终审认定梁某某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对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最终梁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拿到工伤保险金。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案件。

出差返程途中突然昏倒,抢救多日后死亡

梁某某生前是广西某县住建局职工。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返回某县途中,于21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就近送到卫生院抢救,22时转入某县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

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某市人民医院遂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梁某某死亡。


多次申请工伤认定无果,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6年11月8日,梁某某的妻子颜某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颜某某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复议维持了某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颜某某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某某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

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梁某某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颜某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认定为工伤

检察机关经查阅审判卷宗、病历材料和询问相关人员,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该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就5件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表示,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保障劳动者遭受事故尤其是工伤事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职工因事故造成的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申请人诉求又具有一定正当性的,也可以根据个案实际,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以及促成关联民事争议达成和解、“一揽子”化解争议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循环诉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是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一是畅通救济渠道。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加大依职权监督力度,积极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诉源治理。

二是加强调查核实。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优势,全面审查诉讼活动和行政行为,对分歧较大的案件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认定事实客观、适用法律准确。

三是强化权利救济。对于申请人诉求具有一定正当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四是注重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促成和解等多种手段,平等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做到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合规经营,同时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