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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月薪9万员工离职后,竟被查出学历及工作经历造假,公司起诉返还工资,法院:退还30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5-09 00:12:09

每经编辑 毕陆名

5月7日,广西高院公布一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3月18日,北京恒信凯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恒凯公司)高薪聘用自称“芝加哥艺术学院毕业”的陆云生(化名)为公司创意中心总经理。

2019年9月,陆云生离职,恒凯公司发现其学历造假,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回多付给陆云生的工资。2021年3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陆云生返还相应的工资款30万元。

高薪员工的学历竟然是假的,公司怒了

陆云生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恒凯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陆云生一方的签名。陆云生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

2019年9月12日,陆云生提出辞职,9月26日起未有出勤。陆云生离职后,公司认为陆云生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云生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案件历经仲裁、诉讼。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故对于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关于公司主张陆云生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因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公司认可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书并未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故公司上诉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且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陆云生上诉主张其虽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但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且公司共支付陆云生工资114193.5元,陆云生不应返还公司工资卡30万元。对此,法院认为,陆云生明确认可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

关于工资款数额,陆云生一审明确认可实际收到公司424608.54元,其二审反言公司仅支付其工资114193.5元,但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鉴于陆云生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陆云生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返还工资不常见

据极目新闻报道,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学历造假入职公司,可以认定为民事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鉴于一般均有实际上班,所以返还工资的情况不常见。

一位人力资源业内人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现在简历润色包装很常见,但简历包装和造假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如果公司在员工入职后调查出员工学历造假,一般会进行辞退处理,由于员工有实际工作,所以追回工资的情况则很少见。

陈亮律师介绍,简历造假是指对没有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进行虚假陈述,无中生有是典型的情况,广义上也包括对程度的夸大。

注: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广西高院微信、极目新闻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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