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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2只债券存违规问题 华福证券又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1-05 17:25:58

近期,福建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披露,此次华福证券吃到罚单的原因是,公司在作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8迈科01)、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哈创01)的承销机构时存在相关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大约半年前,华福证券同样因为在债券承销上出现问题,而遭到安徽证监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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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谢欣

近期,福建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披露,此次华福证券吃到罚单的原因是,公司在作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8迈科01)、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哈创01)的承销机构时存在相关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大约半年前,华福证券同样因为在债券承销上出现问题,而遭到安徽证监局的处罚。据债券业内人士观察,近期,监管层对券商债券承销的监管力度有加大趋势。

华福证券再因债券承销吃到罚单

据福建证监局官网披露,去年12月10日,福建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证监局指出,经查,华福证券作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8迈科01)的承销机构,未审慎调查发行人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资产受限事项;另外,华福证券作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哈创01)的承销机构,未审慎调查发行人资产受限事项。

据此,福建证监局认为,华福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华福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而这已不是华福证券第一次因为债券承销问题吃到监管机构的罚单。

去年6月5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安徽证监局指出,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7盛运01承销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华福证券对发行人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核查有效性不足,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准确性督促不到位,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规定。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安徽证监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决定对华福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要求华福证券分管债券承销业务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员到安徽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两年华福证券的分类评级以每年降一级的速度下降。2018年华福证券的分类评级为A级,2019年降为BBB级,2020年进一步降为BB级。

券商债券承销监管力度加大

某债券业内人士今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指出,“从上述福建证监局对华福证券的处罚决定来看,华福证券的问题出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产受限等事项的审慎调查上,作为承销机构没有做到根据审慎原则进行充分披露,这个肯定是存在违规的,是对投资者的不公允。”

前期,部分信用债爆出的违约事件曾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而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0月份,信用债累计违约率创下1.1%的历史新高。据上述人士观察,近期,监管层对券商债券承销的监管力度有加大趋势。

去年年底,央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第22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部委表示,《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将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上述债券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对券商等中介机构在做信用债信息披露和审计等工作时有很强的指导性,还进一步明确了中介结构如果存在违规时,要承担连带责任等。

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债券的发行、交易、存续期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机构等)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专业意见以及其所披露的其他信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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