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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杭州宣判 承销商等担连带责任

2021-01-04 12:59:31

每经AI快讯,1月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31日对代表人起诉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在五洋建设案中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责编 毕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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