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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平台伪造明星账号?民法典:已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2-31 10:17:45

每经记者|李可愚    每经编辑|陈星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密切联系?这个问题其实早已经有了答案。

近两年发生了不少社会热点事件,无论是社会交往还是经济纠纷,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诈骗钱财,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接下来,让我们以民法典的视角来观察这些社会热点,带你一起了解我们身边的民法典。

案例

今年初,61岁的黄女士通过短视频平台刷到了一个顶着“靳东”头像的账号,并和对方取得了联系。黄女士称,“靳东”不仅对她表白,约她来吉林见面,还说要送给她一套房。为此,黄女士也花费不少,该账号在直播带货时黄女士都会购买其推销的产品。

但事实的真相是,黄女士看到的“靳东”纯属伪造:这个所谓的“靳东”实际上只是一个将演员本人照片作为头像,昵称中含有该演员名字的普通短视频账号。该账号所发布的相关视频作品是将靳东的面部肖像拼接上机器人的配音生成,是个利用视频剪辑配音等技术手段做出的“李鬼”账号。

民法典视角

在短视频平台,利用明星肖像制造“假明星”账号是否违法?对此,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用了六条的篇幅对肖像权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一般情况下,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盈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如果短视频平台上的“假明星”账号有盈利目的,甚至涉嫌诈骗,则更加不被法律所允许。

此外,上述“假明星”账号还侵犯了明星本人的姓名权。“假明星”为了冒充明星本人,必定会使用其真实姓名,包括盗用和冒用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明星如果有艺名,那他的艺名也不可以随便冒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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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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