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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博士“内幕交易”,操纵7个账户,狂买9000多万!最终被罚1000万,获刑5年半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2-18 17:23:26

每经编辑 杜宇

一名80后博士,曾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工作,却因涉嫌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操纵多达7个账户炒股,,短短十天内交易金额接近亿元,“净赚”800余万元。

据裁判文书网12月10日消息,法院认定被告人洪某青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缘起上市公司股权收购

据裁判文书网,2017年6月中旬,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与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汉光电)总经理李奎协商,初步达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意向。2017年8月8日、9日,弘信电子分别与弘汉光电、明高科技签订《弘信电子关于收购弘汉光电49%股权之意向性协议》《弘信电子关于收购明高科技100%股权之意向性协议》,并于9日当日发布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弘汉光电49%的股权及明高科技100%的股权,自次日开市起停牌。

2017年9月27日,弘信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弘汉光电49%股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发布复牌公告,称终止关于明高科技股权的交易,拟以自有资金2亿元继续收购弘汉光电49%的股权,实现对弘汉光电100%控股。

次日,弘信电子股票复牌,股价连续两日涨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弘信电子收购弘汉光电股权事项属于内幕消息,该内幕消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8月10日,李某系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多次与洪某青通话,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洪某青到北京市朝阳区季酒店与李某见面,李某向其咨询弘信电子收购弘汉光电及赣州明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高科技)股权相关事宜。

操纵7个账户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洪某青在得知该内幕消息后,于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操纵曹某1、曹某2、沈某、徐某、谷某、黄种桂名下7个证券账户买入弘信电子股票2079733股,成交金额90889078.36元人民币(其中包括2017年6月20日沈某账户共成交的90600股,2017年5月12日徐某账户成交300股),后卖出2079126股,成交金额98640012.6元,扣除交易费用合计盈利8054981.19元(包括5月12日及6月20日沈某、徐某账户内成交额)。另外,被告人洪某青在上述期间使用吴某证券账户买入弘信电子股票25000股未卖出。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洪某青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00万元。

辩护人将手机记步数作为证据 被法院驳斥

一审宣判后,洪某青提出上诉,主要理由包括四点,一是证人李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应采信;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和李某此前有过联系,李某证言6月25日下午与其见面,但此前李某已经飞离北京;三是在2017年6月20日已经买入弘信电子,此时尚未获得内幕信息;四是原口供存在篡改、倒签,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辩护律师也提交了证据两份证据材料:

一是洪某青在2020年6月25日的手机步数记录,欲证实洪某青行迹很短,无前往四季酒店与李某见面的可能。

二是2019年李某的谈话录音,意欲证实李某完全没有见面记忆且其描述同之前证言存在较大出入,二人无见面可能性。

然而,上述证据均被法院一一驳斥。

关于辩护人所提交的洪某青手机步数记录的证据材料。经查,辩护人所提交的系手机记载内容照片,形式不符合证据规格要求。即使其提供的情况属实,也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充分证实洪某青6月25日行动的真实情况,故对该份材料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洪某青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经查,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洪某青6月20日购买的弘信电子股票交易并未计入犯罪数额。

对于洪某青操纵曹某2等人的6账户所购买的股票,虽卖出股票的行为系账户所有人所为,但因洪某青违反相关从业规定与账户所有人“合作”非法进行股票交易在先,其就有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和责任。故对辩护人所提仅将沈某账户交易所得利润认定为洪某青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某青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大量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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