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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也将可以使用各种软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明确了很多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0-21 23:18:28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易启江    

10月21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

数字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9亿,互联网网站超过400万个,应用程序数量超过300万个。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变得尤为紧迫。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软件强制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信息 不能拒绝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

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高涨,但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什么,如何保护好个人信息等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

此外,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不得不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个人信息也不得随意转手。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第三方的身份、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第三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其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匿名化信息的,第三方不得利用技术等手段重新识别个人身份。

个人行踪、个人生物特征等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除了个人信息外,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处理加强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

同时,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将面临五千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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