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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咸阳市委常委受贿细节披露:曾帮商人运送乾隆水法钟收六百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0-17 07:24:07

每经编辑 步静

12309中国检察网10月16日发布的起诉书披露了曾任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中秋的受贿细节。

据中纪委网站2019年12月消息,咸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郭中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郭中秋,男,汉族,1952年10月出生,河南武陟人,大学学历。1993年3月至1994年10月任咸阳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1994年10月至1997年12月任咸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1997年12月至2000年11月任咸阳市公安局政委、政治部主任;2000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咸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任咸阳市委常委、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任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任咸阳市委副市级咨询员;2013年2月退休。

2020年5月,陕西省纪委监委披露,郭中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党的宗旨,毫无党性原则,违规干预和插手干部人事工作和行政许可事项;知法犯法,大肆敛财,滥用职权,干预案件查办,充当黑社会“保护伞”,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郭中秋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起诉书中提到其受贿细节,1994年至2011年,郭中秋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机械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52万元。

其中,2010年下半年,郭中秋接受咸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甲之请托,帮助其女儿吕某乙调动工作。2010年9月,吕某甲为将其公司从国外拍得的乾隆水法钟从深圳运至北京进行拍卖,请郭中秋帮忙。郭中秋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他人驾驶其武警牌号公务用车,将乾隆水法钟从深圳运至北京。2011年4月,吕某甲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承诺将乾隆水法钟拍卖所获收益的20%送给郭中秋作为感谢费。2011年7月18日、8月3日,吕某甲按照约定,先后两次将共计600万元转入郭中秋之妻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08年5月,李某甲为获得职务晋升,以被告人郭中秋之子郭某甲的名义出资40万元购买了面积为149.39平方米的一套房产,通过其父李某丙将购房票据在咸阳市公安局郭中秋办公室送给了郭中秋。在此后的公安局干部调整中,郭中秋向咸阳市委组织部极力推荐李某甲。2008年10月,李某甲如愿提拔。2008年9月,郭中秋安排其外甥暴某某,持购房票据以暴某某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

1994年至1999年,被告人郭中秋为张某甲儿子、儿媳在就读警校、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12月,张某甲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将价值11.52万元,面积为106.13平方米的一套房产送给郭中秋,郭中秋予以收受。2004年10月,张某甲按照郭中秋的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

2009年3月31日,郭中秋及其妻段某某以炒股借款的名义向庄某某索要300万元。2009年4月2日,庄某某将300万元转至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被段某某用于借贷活动,赚取高额利息。

检方认为,郭中秋到案后,能基本陈述其违法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涉案赃款977万已全部退缴,涉案房产已依法查封。郭中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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