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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一禁毒警察截留毒品并引诱戒毒人员一同吸食,获刑十年半!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9-15 19:35:25

每经编辑 步静

浙江金华市一名禁毒民警利用职务便利,以可对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的吸食毒品行为进行包庇,可操作尿检次数、尿检结果等,并在该吸毒人员无吸食毒品意愿的情况下,多次引诱、唆使、纵容郑某一起吸食毒品。

近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披露了该案审判情况,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晓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毒品

据裁判文书网8月27日公布的《马晓阳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马晓阳系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负责涉毒案件的办理以及防范等,在送检、取回、上缴等环节具有经手、保管毒品的职务便利。马晓阳利用职务便利从中私自截留毒品用于自己及吸毒人员郑某吸食。经查,马晓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37.63克、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4.79克、MDMA和甲基苯丙胺0.52克、海洛因0.38克、氯胺酮0.4克,共计343.72克。

被告人马晓阳还利用禁毒民警的职务便利,以可对社区戒毒人员郑某在社区戒毒期间的吸食毒品行为进行包庇,可操作尿检次数、尿检结果等,对郑某进行利诱,在郑某无吸食毒品意愿的情况下,多次引诱、唆使、纵容郑某一起吸食毒品。

被告人马晓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包括,被告人马晓阳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其私自截留毒品起初是为了工作需要发展线人,其将毒品也都放在单位办公桌内,其四年没有吸食了;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滥用职权中的部分事实应被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所吸收;非法持有毒品事实应被认定为特别自首,案发后已主动上交全部私藏的毒品,并主动交代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非法持有毒品,滥用职权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马晓阳身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禁毒大队的民警,负责涉毒案件的办理以及防范等,且在送检、取回、上缴等环节具有经手、保管毒品的职务便利。

2012年5月至2015年间,被告人马晓阳为吸食毒品,利用职务便利,将江南公安分局办理的涉毒类案件中的毒品送至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后,不按规定上缴至金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予以销毁,而是私自截留。经查,其从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领回未上交销毁的冰毒共计236.3克。另查明,马晓阳还将经办案件中收缴的抓捕被告人不成功或其他原因现场遗留的毒品以及各派出所从日常工作中发现或缴获后上交到禁毒大队的疑似毒品不按规定办理扣押手续、上缴销毁,而是私自截留。马晓阳将私自截留的毒品用于自己和郑某(已判决)在宾馆、郑某的住处等地吸食。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晓阳利用其在江南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负责保管、送检、上缴涉案毒品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甲基苯丙胺236.3克。同时,马晓阳将在其他案件中收缴的抓捕被告人不成功或其他原因现场遗留的毒品以及派出所上交的日常工作中发现或缴获的疑似毒品,不按规定办理扣押手续、上缴销毁,而是予以私自截留。当有关部门对上缴毒品进行检查时,为避免截留毒品行为被发现,马晓阳伪造了上缴毒品清单若干张。马晓阳将私自截留的毒品供本人及社区戒毒人员郑某共同吸食,吸食次数达到几十次,吸食、消耗的毒品数量无法统计。至案发,从马晓阳处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42.94克,海洛因0.38克,氯胺酮0.4克,共计343.72克。

另查明,郑某是被告人马晓阳所在的江南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管理的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限自2012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5日。马晓阳身为禁毒民警,利用郑某害怕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会被强制戒毒、担心吸食毒品的经历被家人和工作单位发现的心理,并以可对郑某吸食毒品行为进行包庇,可操作尿检次数、尿检结果等对郑某进行利诱,在郑某无吸食毒品意愿的情况下,多次引诱、唆使、纵容郑某一起吸食毒品。

婺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晓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马晓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毒品用于自己和他人吸食,并多次引诱、唆使、纵容管理的社区戒毒人员共同吸食毒品,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2020年8月27日,婺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晓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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