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8 20:49:00
据天津市卫健委最新通知:入境来津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入境来津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相应的费用。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医疗救助。
入境来津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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