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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支持稳商暖企八条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站 2020-02-25 09:59: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积极支持区内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简称“稳商暖企八条”)。

第一条【保障扶持】对疫情期间生产、销售或进口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生活必需品(蔬菜、食品、粮油等)的重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荔湾区科工信局、荔湾区商务投促局)

对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确保市场供应的连锁超市企业、住宿餐饮重点企业、大型B2C零售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荔湾区商务投促局)

对疫情期间向我区捐赠疫情防控应急保障资金、物资的企业或个人,为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区政府名义公开表彰。(责任单位:荔湾区政府办公室、荔湾区民政局)

第二条【金融纾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荔湾区发改局)

第三条【援企稳岗】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落实上级规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单位:荔湾区人力社保局、荔湾区税务局)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前述已领取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3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岗前培训补助,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5万元。加大中小微企业用工保障力度,本措施实施期间,区内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为区中小微企业介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员工每超50人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万元;介绍员工每超100人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3万元;每家机构最高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荔湾区人力社保局、荔湾区税务局)

第四条【租金优惠】对疫情期间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其他物业按照广州市相关措施执行。(责任单位:荔湾区财政局)

鼓励商务楼宇、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为承租的入驻企业减免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责任单位:荔湾区科工信局、荔湾区商务投促局)

倡议经济联社、经济社对承租集体经营性物业的入驻企业减免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具体由租赁双方协商。(责任单位:荔湾区农水局)

第五条【做大做强】全力保障并激励重点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对2019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额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及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额2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或产值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20年上半年实现同比增速5%以上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增速7.5%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10%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荔湾区发改局、荔湾区科工信局、荔湾区商务投促局)

第六条【创新奖励】支持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开展科技攻关,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采用前资助方式进行配套支持,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按照100%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最高额度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享受本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相关科技项目同类配套奖励政策。(责任单位:荔湾区科工信局)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开展科技攻关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卫生医疗单位或研究机构开辟“人才绿道”,研发团队带头人直接评定为区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国家和省、市人才支持项目,研发团队其他成员直接纳入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优惠服务待遇对象范围。(责任单位:荔湾区委组织部、荔湾区人力社保局)

第七条【服务提质】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区内企业,可申请困难减免。继续加强税费政策落实,开辟绿色通道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等。(责任单位:荔湾区税务局)

建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绿色通关机制,全力扶持并协调企业复工复产的进口原料、设备、生活必需品在口岸海关的快速通关、快速检疫,确保“零延时”通关。对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模式过程中出现的相关差错,按照海关总署容错机制,区别对待办理。推行企业办理海关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零接触、网上办”,推行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办理手(账)册变更、延期等手续。按照海关总署工作部署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责任单位:荔湾海关)

第八条【联动发展】为促进企业之间联动发展,鼓励企业互相采购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对区内企业(“买方企业”)在疫情期间购买区内其他企业(“卖方企业”)采购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买方企业采购额2%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上述买方、卖方企业属于关联企业或有隶属关系的除外。(责任单位:荔湾区商务投促局)

享受本措施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区其他政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响应结束。措施有效期满后视情况另行研究。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我区遵照执行。

责编 胡玲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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