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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执行难”也应被关注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2-27 00:26:06

每经评论员 吴治邦

近日,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在资本市场上引发广泛讨论,尤其是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需要肯定的是,内容中已经在立法层面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作为立法重点提了出来。一方面严惩违法违规者,让其有所忌惮;另一方面,试图通过建立便宜的诉讼机制,来鼓励投资者主张自身的权益。

据新华社报道,修订草案内容上包括:建立“投资者代表人制度”“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参与规则”“已经胜诉的案件、法院实施登记制”等。立法机关试图通过立法来改变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的诉讼生态,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对投资者权益保护起到促进作用,节约投资者为维权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上述或将出台的法律设计,笔者认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毕竟只是一项民事纠纷,尊重受害人的意思自然也应当被考虑到。除了让投资者保护机构或者官方指定的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也应当为投资者选择诉讼代表人留足空间。

还有一个问题,已经爆发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并不如外界所想的那样能够完全程序化地操作,如系统性风险的扣除、索赔基准价计算、违规的揭露日等。若只有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会出现客观力量不足,难以胜任的情况。因此,在集体诉讼制度的设计上,还应当为熟悉证券市场的机构打开入场的通道。

回到本文重点想表达的观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实务操作已经较为成熟,证券法的修订除了要为投资者疏通主张自身权益的渠道,还应当聚焦如何让投资者顺利拿到胜诉的赔偿款。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不断爆雷,甚至出现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况下,公司生产都难以为继了,投资者想要通过胜诉结果来获得索赔,面临着现实困难。

因*ST中安 、*ST保千、华泽退、*ST凯迪、*ST龙力等公司违法违规而损失惨重的部分投资者,就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上市公司经营都困难了,怕是赢了官司,也赔不到钱!”上海某王姓律师跟笔者直言:“目前已经不将*ST保千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拿去法院立案了,赢了也是浪费诉讼费,这对股民或是某种程度的二次伤害。”

一言蔽之,如不解决虚假陈述索赔案执行难的问题,科学方便的诉讼形式设计固然值得肯定,但赢了官司的股民或将面临无钱可赔的尴尬。要么像西部某酒业公司的投资者一样,接受“酒偿”的奇葩方案。

事实上,本次证券法修订过程所传出的部分内容,或将为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的“执行难”提供化解的契机。如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定额罚款标准上,欺诈发行行为将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那么,这部分本应该上缴国库的行政罚款,能否通过制度安排用作投资者保护基金;再比如,在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能否要求成功募资的公司,安排部分钱款用作投资者保护基金。

为全体投资者设计一个更科学、方便的权益保护通道,固然是立法宗旨的诠释,值得所有投资者为之点赞。但还应当增加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所遇到实际问题的关注,让股民不再为虚假陈述索赔案的“执行难”而犯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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