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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不可靠实体清单”可调整 列入企业有申辩权

环球时报 2019-06-01 17: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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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中国宣布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王贺军6月1日对该项制度相关问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王贺军指出,中国出台此制度是针对一些国家、一些公司违反国际规则和违反通行的法律原则,限制对特定国家、特定公司贸易时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王贺军认为,一些国家相关限制措施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自由贸易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些公司限制和断绝与其他公司的交易非出于商业考虑的,这在任何国家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占有市场地位的这些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否则将按照《反垄断法》进行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罚。”

王贺军指出,“如果有很多公司一批次采取这样的行为,我们会一批的出清单,如果个别的企业违反规定,我们会个别出清单。”

王贺军强调说,将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会有一个调查程序,相关利益关系方将拥有相关的申辩权。根据相关标准,清单内企业也会进行相应调整。

王贺军同时指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我们会保护任何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我们的营商环境;但是任何的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环球时报 记者 倪洁)

封面图片来自摄图网。

责编 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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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中国宣布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王贺军6月1日对该项制度相关问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王贺军指出,中国出台此制度是针对一些国家、一些公司违反国际规则和违反通行的法律原则,限制对特定国家、特定公司贸易时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王贺军认为,一些国家相关限制措施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自由贸易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些公司限制和断绝与其他公司的交易非出于商业考虑的,这在任何国家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占有市场地位的这些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否则将按照《反垄断法》进行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罚。” 王贺军指出,“如果有很多公司一批次采取这样的行为,我们会一批的出清单,如果个别的企业违反规定,我们会个别出清单。” 王贺军强调说,将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会有一个调查程序,相关利益关系方将拥有相关的申辩权。根据相关标准,清单内企业也会进行相应调整。 王贺军同时指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我们会保护任何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我们的营商环境;但是任何的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环球时报记者倪洁) 封面图片来自摄图网。
不可靠实体清单 可调整 列入企业 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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