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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限售二手房 同一楼盘价格每月涨幅不得超过0.6%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9-04-30 00:02:26

丹东规定同一楼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每月环比涨幅不得超过0.6%。

4月28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严控在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规定同一楼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每月环比涨幅不得超过0.6%。

出台这一政策或与丹东楼市近期新房价格上涨较快相关。国家统计局4月16日发布的70城房价数据显示,3月丹东新建住宅价格环比涨幅1.9%,位列全国第一。

《通知》指出:

一、对非本地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下同)在市区(含新区,下同)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限购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二、对本地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凡在市区内购买住房,自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价格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核。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申报预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同质可比房屋的当期网签销售均价。

在售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同一楼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每月环比涨幅不得超过0.6%。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价格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价格备案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四、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发企业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停止商品房网签;对剩余未取得预售许可部分的房屋不再发放预售许可。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面推行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和网签备案价格监测,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运行,逐步建立完善交易日报、舆情周期、分析月报、考核季报等市场监测体系。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责编 陈梦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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