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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改判!关于申请国家赔偿,最高法这么说…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4-10 14:07:03

每经编辑 赵云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顾雏军案宣判。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

宣判后,顾雏军不服,提出上诉并申诉。经过审理,最高法最终判决,撤销了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维持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量刑由8年改为5年。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危害不大

本案审判长裴鼎显4月10日庭审中评判认为:

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理由包括:

(1)本案侦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将包含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财产的作价出资比例上限提高至70%,据此,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已由55%降至5%。

(2)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并未减少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总额。

综上,顾雏军等人认为自己没有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故意,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情形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但关于6.6亿元无形资产仍在顺德格林柯尔并未被抽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将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提高到70%,应当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予以采纳。

最高法判决,撤销一二审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未达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标准

科龙电器由于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以“ST”标示,如果2002年继续亏损,将会退市。在顺德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法人股,成为科龙电器第一大股东之后,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了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在2002年至2004年间,安排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采取年底封存库存产品、开具虚假销售出库单或者发票、第二年予以大规模退货退款等方式虚增利润,并将该利润编入科龙电器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最高法院认为:

1、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实施了虚增利润并将其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行为。 

2、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其后,相关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定罪处罚,应当适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罪名,却适用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名,确属不当。根据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但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已达到上述标准。

最高法判决,撤销一二审对顾雏军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挪用资金罪8年改为5年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最高法院认为,其中一笔被告人姜宝军擅自将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挪用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存在,但原审认定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最高法认为此笔挪用资金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高法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挪用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注册成立个人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等其他上市公司,不仅侵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正确。

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最高法判决,在挪用2.9亿元资金的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最高法将原审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8年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其他被告人无罪。

本案再审改判后,将如何处理国家赔偿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照法律规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被改判无罪的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有松、晏果茹、刘科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部分罪名被改判无罪导致服刑期限超过改判刑期的顾雏军也可申请赔偿。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当庭向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作出了释明,告知他们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如上述人员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原审判决对顾雏军等人还分别判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刑。本案再审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将依法把已经执行的罚金返还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 

对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最高法还有哪些工作打算?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找准法院工作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举措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建设。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司法文件。《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改革纲要》)也明确提出了“健全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任务要求。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围绕《五五改革纲要》的任务要求,驰而不息抓好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产权存在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全方位、立体式地构筑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

二是进一步加大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启动再审的三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目前已宣判二起。其中,张文中案已被宣告无罪,顾雏军案也得到大幅度的改判,有六名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上述案件的再审启动和改判,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的信心。实际上,涉产权错案不仅存在于刑事领域,也可能于民事、行政和执行等领域。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既要继续纠正刑事领域的涉产权错案,更要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以及执行领域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力度,使各类产权主体都能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对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是进一步加强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甄别纠正了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案件。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广东、山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实地督察,河北、山东、重庆等地法院都迅速行动,纠正了一批错案和冤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为规范各级法院涉产权审判工作的裁判尺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批共13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给人民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并且有效稳定了社会预期。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发布典型案例,不断释放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信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在审判执行工作等多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积极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央视新闻、人民日报、新浪微博@最高人民法院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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