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 2019-04-07 21:08:08
离职就像分手,难得干脆体面。近日,宏信证券与其前员工一起劳动纠纷正验证了这一点。
在宏信证券以“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为由开除公司财务主管人员罗某后,罗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而对于仲裁结果,双方均不满意,遂对簿公堂。
在证据战比拼中,双方各有输赢:宏信证券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罗某关于年终奖和加班费的要求也没能获得支持。对于劳动纠纷,想要获得法院支持,关键看证据效力如何。
关于宏信证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无论是案前的朝阳仲裁委还是一审法院均予以确认。
宏信证券举证“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宏信证券以“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为由开除公司财务主管人员罗某,对此,该券商是这样举证的
罗某的岗位职责为主管公司会计工作,负责整个财务报销工作,对分公司及所辖营业部费用开支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的会计制度,督导出纳工作,核算分公司所有经济活动,按时清理盘查分公司的往来款项,负责会计凭证报表归档工作。
罗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在无有效合同(无营业部公章)的情况下报销印刷费及大额会议费;报销大额办公费及会议费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额报销款未划入开票人账户,而是直接划入员工个人账户。
基于此,宏信证券提供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证券营业部费用管理及开支办法、费用管理及开支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员工工作绩效目标表及一系列记账凭证和会议费。拟证明根据公司规定,罗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并提供公证书,证明罗某阅读了相应管理办法。
财务女主管不认可
对于上述证据,罗某均不予认可。罗某认为各项规章制度缺乏本人的书面签阅记录,而且是电子数据资料,其不记得阅读过。罗某主张宏信证券所述岗位职责包含的工作系由其进行检查监督,但并非均由其去完成,其主要工作是为领导财务部开展财务工作。
对此,法院认为:
宏信证券提交的费用管理及开支办法虽规定对会议费、印刷费的报销需要附有合同,但并未具体规定合同需由本单位盖章后才能报销,亦未规定合同的盖章情况由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宏信证券所主张的罗某的岗位职责并未包括对合同盖章情况的审核,亦无具体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未加盖营业部公章的情况下报销印刷费及大额会议费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宏信证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不足以证明宏信证券要求员工报销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强制性要求,其称罗某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予以报销属于严重违纪的主张无法成立。根据宏信证券提交的相关制度,财务人员将报销款项直接转入报销人员个人账户亦未违反规定。
另外,由于宏信证券所主张的相关报销费用均已经过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报销,其将罗某进行上述款项的报销认定为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对仲裁的支付14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21.50万元)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摄图网
员工的月工资如何确认?由于补偿金需根据月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对工资标准的确认也成了争议焦点。
在诉讼中,罗某提供了一笔明细账:基础工资5500元、岗位绩效7723.4元、误餐补贴200元及通讯费200元,以上固定发放13623.4元,此外还有过节费(不固定发放)、绩效奖金(不固定发放)、领导绩效(不固定发放)。宏信证券则仅确认其基础工资为5500元,其余均认为系根据业务不固定发放。
根据宏信证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2016年工资情况与罗某所述一致,而2017年1-3月岗位绩效、通讯费为0元,1-2月午餐补贴为0元,并发放了两个月的最低工资补贴。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宏信证券未就其岗位绩效、误餐补贴、通讯费的发放依据进行举证,故对罗某关于其每月工资固定发放13623.4元予以支持,并要求宏信证券支付罗某1-3月的工资差额1.76万元。而在包含过节费等其他收入后,罗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5359.71元的主张亦得到法院采信。
根据此前罗某的诉讼主张,其要求宏信证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离职前3个月的工资差额、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16年年终奖,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其中,离职证明和赔偿金、工资差额、年假工资均获得了仲裁委和法院的一致认可。而对于加班费和年终奖,法院未予支持。
加班费
对于加班费的诉求,罗某提交了加班申请表。宏信证券对加班申请表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对证据来源及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并称罗某不存在加班。法院表示,罗某提交的加班申请表未显示有宏信证券确认的痕迹,宏信证券对此不予认可,且罗某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罗某关于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8万年终奖
而对于罗某主张其应享有的8万元年终奖,宏信证券主张年终奖系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对此,宏信证券提交《关于扣罚北京广渠路营业部及北京分公司后台管理人员2016年年终绩效奖金的决定》,证明其对包括罗某在内的相关人员均扣罚了2016年的年终绩效奖金。罗某表示未收到过该文件,但该文件的内容恰恰证明其应享有2016年的年终奖,且看不出扣发理由与其本人有关。
法院表示,罗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对于每一年度固定发放年终奖进行过约定,亦未就其主张的2016年年终奖数额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年终奖的考核与发放应属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工作业绩表现决定是否发放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对宏信证券主张罗某2016年不享有年终奖予以采信。
赔偿金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罗某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罗某自2010年5月入职,双方于2017年3月解除合同,共计7年,因此宏信证券被要求支付14个月的赔偿金。罗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359.71万元,合计赔偿金为21.50万元。
(封面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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