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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半五次违法!中州期货时任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双双收到监管层罚单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4-01 20:31:30

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中州期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责令隆昌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王传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撤销王传江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对唐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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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3月29日,山东证监局披露了2019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主体分别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期货)、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集团)、中州期货时任董事/总经理王传江、中州期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隆昌集团监事唐琦。

处罚结果显示,山东证监局责令中州期货、隆昌集团改正,予以警告,同时处罚款各10万元。对王传江、唐琦予以警告,分别处罚5万元和3万元。这起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另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上述主体还同时出现在了去年底披露的一份判决书中,其中涉及王传江、唐琦私刻公司印章。

中州期货及原股东存5项违法事实

山东证监局3月29日披露了今年首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对象包括中州期货、隆昌集团、王传江和唐琦。

天眼查数据显示,2015年2月底,隆昌集团成为中州期货股东之一,2017年6月退出。另外,王传江,男,1963年10月出生,时任中州期货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任中州期货法定代表人;唐琦,男,1967年12月出生,时任中州期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隆昌集团监事。

经查明,中州期货、隆昌集团存在以下五项违法事实:

一、2015年9月9日,隆昌集团将其持有的中州期货26%股权用于质押担保,中州期货、隆昌集团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二、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2月27日,隆昌集团持有的中州期货26%股权先后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上述事项,中州期货、隆昌集团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三、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中州期货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中州期货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四、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1日,中州期货保证金账户及自有资金账户先后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中州期货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五、2017年4月20日,中州期货自有资金账户资金被司法机关扣划,中州期货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时任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共被罚8万元

对于上述行为,山东证监局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传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唐琦。

但是唐琦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处罚告知事项其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参与执行。根据《中州期货作业规范》,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责任由公司综合部或合规部提出,由首席风险官审核后,综合部向监管部门报告。上述业务不属其分管或主办事项,其也没有配合责任,且自2012年被公司外派,仅是挂名财务副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山东证监局复核后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唐琦知悉以中州期货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而引发的相关重大诉讼事项,其对中州期货保证金账户及自有资金账户被冻结扣划事项知情,并知悉隆昌集团质押中州期货股权事项。唐琦提出的2012年以来因工作外派仅是挂名财务副总的说法不构成免责理由,且未提供证据支持。唐琦作为中州期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规定。鉴此,对唐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中州期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责令隆昌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王传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撤销王传江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对唐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二人还曾私刻公章引发借贷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还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12月13日披露的《林丽军与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前述被处罚主体均在其内。

记者注意到,原告为林丽军,被告分别包括中州期货、隆昌集团、王传江、烟台恒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恒业生物),第三人为崔景英。

林丽军称,2016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中州期货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月利息6%,期限自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10月20日,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50000元,负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隆昌集团、王传江、恒业生物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中州期货为原告出具了4000万元的借款收条。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中州期货答辩称:一、2016年8月4日的借款合同可能是伪造的。二、被告从未收到过林丽军的任何款项,也从未向崔景英借款。三、借款合同所述借款用途前后矛盾,与常理不符。四、被告没有使用过林丽军或崔景英的任何款项,不是实际借款人,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借款合同可能是伪造的,中州期货进一步表示称,其内部负责盖章的员工及审批领导,除王传江之外的其他员工,从未办理过此份合同的盖章事宜,也从未见过,从未签订过此份合同。

该裁判文书显示,王传江也承认,印章不是中州公司的备案印章,而是王传江和唐琪私刻的印章(虽然裁判文书中写的是“唐琪”,但记者向中州期货方面核实,该“唐琪”即为“唐琦”)。此外,还私刻了时任中州期货法定代表人章国政的私章。司法鉴定也予以证实。

虽然该次诉讼最终以中州期货胜诉结束,可是通过山东证监局对中州期货的此次行政处罚以及法院的判决书不难看出,中州期货在内部管理上确实存在较大问题,也导致时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做出违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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