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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监管升级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可追刑责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20 18:32:18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垃圾焚烧发电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必须有高水平的环境管理“保驾护航”。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处理规定》,是强化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常态化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处理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发现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任一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1项或1项以上自动监测日均值超过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限值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处理规定》强调,同一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数个排放口出现上述情形的,以数个违法行为论。 

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的日均限值分别为20mg/立方米、250mg/立方米、80mg/立方米、50mg/立方米、80mg/立方米。

对于超标行为,《处理规定》提出,1个自然月内,任一排放口对应的焚烧炉被判定为超标天数累计5天以上,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垃圾焚烧厂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垃圾焚烧厂运营维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处理规定》主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强调,一方面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是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方法和限值,也是提出了炉温不符合标准的处罚要求。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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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必须有高水平的环境管理“保驾护航”。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处理规定》,是强化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常态化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处理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发现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任一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1项或1项以上自动监测日均值超过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限值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处理规定》强调,同一垃圾焚烧厂在1个自然日内,数个排放口出现上述情形的,以数个违法行为论。 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的日均限值分别为20mg/立方米、250mg/立方米、80mg/立方米、50mg/立方米、80mg/立方米。 对于超标行为,《处理规定》提出,1个自然月内,任一排放口对应的焚烧炉被判定为超标天数累计5天以上,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垃圾焚烧厂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垃圾焚烧厂运营维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处理规定》主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强调,一方面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是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方法和限值,也是提出了炉温不符合标准的处罚要求。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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